矽品反击日月光 假投资真夺权!

▲对于矽品员工抗议,不希望日月'光入股主导矽品,矽品23日也发出强硬声明表示,日月光是以财务投资为名,行掠夺经营权之实。(图/东森新闻提供)

记者张煌仁台北报导

封测双雄之争没完没了!继日月光作日针对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EDGAR系统公告其Schedule 13D申报提出说明,并强调继续寻求最大诚意与矽品商谈合作的新闻稿之后。矽品也对此在23日晚间发出强烈声明指出,日月光收购矽品是证券市场恶例–「以财务投资为名,行掠夺经营权之实」,并请主管机关匡正虚伪诈欺之证券交易行为,以维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人

24日矽品股价平盘以下开出后,随即拉高翻红,股价最高一度来到44.95元,上涨0.35元的价位。而日月光的股价则是在平盘下震荡,35.95元开出后,最低股价为35.75元,下跌0.4元。

以下为以下为矽品晚间新闻稿全文

针对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日月光」)2015年11月16日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EDGAR系统公告其Schedule 13D申报中关于公开收购交易目的之修改内容(下称「美国重大讯息公告」),矽品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证券交易所代号:2325,NASDAQ代号:SPIL)(下称「本公司」)谨先指出其显著谬误之处予以澄清如下:

依台湾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大讯息揭露之相关规定,日月光于美国发行美国存托凭证若遇有依当地法令规定应申报之重大情事者,理应同步于我国揭露该重大讯息,然而日月光自今年8月下旬宣布公开收购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及美国存托凭证以来,已数次未于美国及台湾的证券市场同步正确揭露重大讯息,其一再利用资讯不对称之手法作选择性揭露、扭曲事实且隐藏真实意图,实将台湾投资人当成可欺之次等股民,对台湾投资人并不公平。尤其,日月光自以为完成收购而不再理会台湾投资人之资讯权益,其于2015年11月16日在美国重大讯息公告片面修改公开收购之交易目的、显露其欲影响矽品经营之意图,又未于台湾公开资讯观测站同步揭露相关资讯且日月光之陈述有不符事实之处,足见其不敢以真实企图面对台湾投资人及主管机关,其心殊为可议;故本公司特此澄清,以维护本公司及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人之权益。

关于日月光在美国重大讯息公告中表示其至少已三次邀请本公司进行对话,但本公司迄今仍婉拒与其会面一事,实际情形系日月光于今年9月23日(当时日月光并未完成其公开收购之交割)曾初次拜访本公司,双方已有会面。惟在此之前,日月光已于9月22日向法院声请假处分本公司依法召集之股东临时会,且其声请假处分之书状中更提及欲选任本公司董事,涉及介入影响本公司业务经营,然而日月光初次拜访本公司时却只字未提此事,实已彻底斲伤双方之互信基础。尔后日月光实际作为亦未遵守其公开收购说明书所声明之纯财务性投资人身份,甚至表示要以权益法认列其对本公司的投资,而涉及公开收购说明书不实与证券交易虚伪诈欺等2

争议已由法院审理中。因此针对日月光第二次及第三次之会面请求,本公司皆明确表示鉴于前述争议已进入司法程序,为避免横生是非及混淆媒体视听,请日月光先承诺若成为本公司股东,将遵守其先前声明之纯财务性投资人身份及双方若有对话必须保密等重要事项;若日月光能出具相关承诺,双方始能本于诚信以妥适方式进行后续沟通讨论事宜。但是日月光对前揭事项均避而不答,故日月光之实际作为导致双方根本欠缺互信之对话基础。

再者,日月光在美国重大讯息公告中另指称本公司系选在股份交换案未经股东临时会通过后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云云实则本公司于今年10月15日之股东临时会开会前,即已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确认日月光请求股东名簿登载为矽品股东请求权不存在之诉,该诉讼乃起因于日月光先前作为已涉及公开收购说明书不实及证券交易虚伪诈欺等争议,故日月光于美国重大讯息公告中之相关陈述显属错误。

本公司必须很遗憾地指出,日月光自宣布公开收购本公司股份迄今,始终未能以真实无欺之态度与行为面对投资大众,其一方面以不实陈述在资本市场公告其收购本公司股份系属「纯财务性投资」,另一方面又不断宣称产业应该整并,且其对本公司之诸般动作和发言又与纯财务性投资相去甚远,如今甚至直接省略不谈其公开收购说明书中的财务性投资声明。惟日月光公开收购说明书公告至今不到三个月,客观环境并无任何变更,日月光现却借词其将评估「影响矽品经营」之可能性,显见其于公开收购说明书中隐匿其真实并购介入矽品经营之企图,拟以不实之公开收购说明书先取得矽品股份,再逐步实现其掠夺矽品公司经营权之真正目的。

此外,日月光于美国重大讯息公告亦表示会评估「继续收购矽品股份」之可行性,试问日月光就此相关决策是否已有定案?在一个有制度的证券市场上是否容许一间上市公司在尚未有决策前就对外释放欲收购另一间上市公司如此未确定之重大讯息?若日月光已形成决策,试问其决策机制为何?决策内容为何?为何不充分揭露重大资讯对台湾投资人负责?若日月光尚未有决策,其在相关决策未定案前即对外公告如此混淆视听之说法是否别有所图?难道不会影响股市?殊难想像任何一间有规模且重视公司治理的上市公司行径怎会如同市场炒手一般对外放消息来影响公司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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