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偷拍狼出没 法界:引人侧目又遭判刑,不值得

▲夏日炎炎短裤短裙出炉,法界呼吁,千万别做偷拍狼。此为示意图,与本文当事人无关。(图/示意图,CFP)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炎炎夏日气温越来越高,女孩们的裙子裤子则是越来越短,让偷拍狼有可乘之机。有检察官发表文章指出,这类案件难以完全遏止,建议女孩们多做防护措施,以免遭拍;另外也呼吁偷拍狼们,一个按钮,可能让你被判刑或缴交高额罚金,再加上不名誉的偷拍罪引人侧目,得不偿失。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监事桃园地检署检察官王龄梓,针对近来捷运站越来越多偷拍案件,撰写文章发表自己的看法。她举出俄罗斯案例,去年10月间,1名名为安娜达佛格尤克(Anna Dovgalyuk)的俄罗斯女学生,为了抗议喜欢偷窥女性裙底和拍摄裙底的人,在YouTube频道上,发表1支「影片声明」,录下她在圣彼得堡地铁站,对着摄影机公开掀开自己的裙子,露出底裤,呼吁偷拍者看够了就不要再接近女子们,也呼吁俄罗斯当局将裙底偷拍偷窥列入犯罪行为。可见偷拍已是长久以来,世界各地都会遇到的问题。

王龄梓认为,相较于俄国尚未将偷拍列为犯罪行为,我国在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已有处罚规定。刑法第315条之1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身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王龄梓说,在捷运手扶梯利用手机偷拍女子裙下风光,或是过去常见的在女厕装设针孔摄影机的情形,即是构成第2款的行为;以往也曾发生温泉旅馆外,有人以望远镜偷窥他人泡汤,则是属于第1款的窥视行为,最重都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将偷拍所得的影片、照片,散布、张贴网路社群网站,则会构成刑法第315条之2,可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须注意的是,刑法第315条之1属于告诉乃论之罪,即使警察查到偷拍者的手机中有许多影片、照片,但因找不到被害人无人提告,亦无法追究。因此,若不慎遇到偷拍,在衡量现场安全的情况下,不妨即时呼叫、求助,请旁人协助制止、报警,保全证据,才能对行为人究责,如果事后愿意原谅对方,也可以撤回告诉。

但此类案件防不胜防,王龄梓最后表示,好奇偷窥是人性,在这类案件尚难完全制止前,身为女子,不妨为自己多做一些防护措施,例如在裙内加件安全裤,或者挑选附有内里设计裙款。现在许多裤裙设计的很好,外观美丽的裙子,但其实里面多了件小裤子,如此既可尽兴穿着美丽的衣裳,又可以避免走光,万一不慎遇到偷拍,也可以降低损害。至于有偷拍、偷窥癖者,在行为前也请多想1分钟,一个按钮动作,满足一时的欲望,却可能遭判徒刑,须缴纳高额罚金,而此不名誉罪名又会引来亲友侧目,是否值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