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青年军涉共谍无罪 北院引美国百年前支持限制言论自由见解 无关国安

台北地院王炳忠等5人未对台安全造成「明显且立即」的危险,判决无罪,北检已决定提上诉。(资料照片)

新党青年军王炳忠及陆生周泓旭5人被控在台发展组织,依《国安法》起诉,但台北地院援引距今102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19年Schenck判决见解,认为王炳忠5人未对台安全造成「明显且立即」的危险,判决无罪,但据指出,这项判决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批评美国征兵行为的被告无权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权利,其实是美国联邦大法官当年支持美国政府在一战期间限制言论自由的重要判决,却被北院引为人权保障,实际上两案截然不同,亦无闗联性可言。

针对本案,北检将提起上诉,台湾高检署为了二审莅庭论告工作,4日指派检察官王正皓莅庭论告。

据指出,这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Schenk案,是美国早年针对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重要判决之一,判决内容与国安案件并没有直接关联性,甚至本案被告Schenk还被判有罪确定。

本案缘于美国社会党总书记查尔斯申克(Charles Schenck),在一次大战期间散发、邮寄15000份反对征兵法传单,给征召入伍役男,因传单写道「不要向恐吓屈服」,「坚持你的权利」,「如果你们不坚持和维护你们的权利,你们就是帮助否定或损害合众国全体公民居民负有神圣义务加以保护的权利」。申克因此被指控违反1917年惩治间谍法,被判有罪。

申克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地方法院的判决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联邦最高法院1919年裁定驳回申克上诉并维持原判。当年联邦大法官霍姆斯还在裁定书中写道,「很多案件的问题在于,如果在一个『明显且立即的危险』情况下,某人的言论会带来实质性危害,那么国会有权制定法律以防止此类情况发生。」

而Schenk一案影响深远,因为该判决一度确立了限制言论自由,必须建立在「明显且立即危险」的标准上,因此当年有不少批评美国卷入对外战争记者被判决败诉,历经数十年后,196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紧迫的不法行为」标准,被视为对于言论自由限制的放宽。

而北院合议庭审理王炳忠案,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Schenk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249 U.S. 47,1919)见解,指替大陆发展组织的行为,应以行为人行为对中华民国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有「具体危险」时,才可处罚。危险是否「具体」,则应衡酌当时的客观环境,判断是否「明显且立即」。

北院认为,王炳忠5人基于主张统一政治理念,参与组织、举行活动、发表言论等行为,受宪法保障,而王炳忠等人并没有对中华民国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产生明显且立即的危险,判决5人无罪。北检已决定提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