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定义是什么?台湾性平教育吵翻天
▲台湾的性别定义与联合国公约不一致,导致《性平教育法》适用争议。图为过去台湾同志游行。(图/记者季相儒摄)
文/MAX
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吵翻天,一方说,国中小学要适龄性平教育,不要同志教育,一方说,没有同志教育,就不是性别平等教育。照这种吵法,性平教育似乎只容一把量尺,就是支持同志、LGBTQ教育与否?但问题是,性别平等的「性别」,究竟指男女还是LGBTQ?
这番争论,日前也搬上了在台北市举行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第三次国家报告审查会议(我国已签署联合国5项人权公约,CEDAW为其一)。受邀来台的5位国际委员从官方及NGO提交的报告中观察出端倪,原来台湾并没有一条法令明确定义「性别」。
为此,16日义大利籍委员Bianca特别为300多名官员与NGO代表上了一堂课。她说,联合国CEDAW公约中有清楚定义,「生理性别」(sex)是指男女生理上的差异,「社会性别」(gender)是指社会建构男女身份认同、特质和角色,以及社会赋予这些生理差异的社会文化意义导致男女之间的阶层关系和权力与权利分配偏袒男性,且不利于女性。
CEDAW的核心为,消除对妇女的生理性别及社会性别歧视,还有其他因种族、族裔、宗教或信仰、健康状况、年龄、阶级、种姓、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交叉因素,对妇女产生的多重及交叉歧视。
我国与联合国定义不一
为确认我国法令究竟有没有「性别」定义?国际委员再三追问下,仅教育部明确回应,《性别平等教育法》将性别从生理男女扩及到社会性别男女,并纳入性别倾向与性别认同。「定义最清楚的是在第14条:学校不得因学生之性别、性别特质、性别认同或性倾向而给予教学……等之差别待遇。」
这番询答,解开了藏在台湾性平教育争议中最核心的疑惑,原来上路14年的《性平教育法》中的「性别」,与联合国公约中定义的生理性别的男女、社会性别的男女,并不一致,且把性别认同、性倾向一起混淆进来。
回顾《性平教育法》立法时空背景,其前身为《两性平等教育法》,后因「叶永鋕事件」发生,不同性别特质学生遭霸凌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政策才转弯,特别将性别特质、性别倾向、性别认同纳入,全部打包入「多元性别」一词里。
政策不再聚焦弱势女性
《性平教育法》上路3年后,我国签署CEDAW,全面推动性别平等政策,亦援用「多元性别」概念。如今看来,「多元性别」一词,应了港人一句俚语「好心作坏事」,为了多元性别,性平教育内容变得无边无界,多元性别也使得部分性平政策或措施,不再聚焦于妇女议题,尤其是弱势女性。
姑且不论,国人近年性健康恶化、家庭暴力及离婚率攀高、情杀事件频传,与施行多年的性平教育及性平政策关连为何,可以确定的是,台湾社会已因性别定义与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混淆不清,陷入意识型态之争,付上莫大代价。
吁尽速统一定义弭冲突台湾政府缛力签署各项联合国人权公约,并将公约予以国内法化,全力保障儿童、妇女、身障者之权益。如今,面对导致社会严重分歧的性平教育争议,政府当务之急,应是统一所有法律和政策文件的性别用词及歧视定义,与有193个成员国的联合国公约定义一致,以期迅速平息社会冲突。
●作者MAX,新北市民。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