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中职、桃猿拒绝协商 球员工会递交裁决书

亚冠赛中华队。(图/记者季相儒摄)

体育中心/综合报导

中职球团去年于球季外安排球员参加2017亚洲职棒冠军争霸赛,球员工会厘清职业棒球选手契约书内,选手应承担之业务责任范围,函文向联盟及球团提出团体协约协商,遂依法针对消极、拒绝进行团体协商之中职与Lamigo,递交「不当劳动行为裁决申请书」。

2015年初,吴志扬会长于上任后首次会见胡金理事长时,承诺重视工会需求、研拟修改联盟章程、改善球员劳动环境。但时至今日,联盟从未与本会代表进行实质性劳资协商。甚至自2016年起,联盟消极面对本会包含「规章改革」、「球场安全」及「国际权益」等所有诉求,导致球员权益受影响、联盟发展停滞,已明显冲击整体环境进步。

球员工会表示,自2016中职日职对抗赛起,即呼吁联盟重视「安排球员参与非合约赛事,已违反契约精神甚至冲击球员对工作范畴期待值议题,避免因该赛事折损球员基本工作权益与劳资互信,到2017年底亚冠赛,更是变本加厉片面解读本会所提的合约精神议题与球员照顾需求,拒与工会讨论。

在联盟长期漠视球员权益下,本会决定依循我国法律保障的权利,向联盟及球团依「团体协约法」提出团体协商,球员工会依法提出诉求,以及万不得已的法律行动,竟再一次被联盟与单一球团Lamigo傲慢忽视,拒绝依法协商,为保障劳动权益,本会仅能再依循「劳资争议处理法」,向劳动部提请「不当劳动行为裁决」,期透过政府依法介入劳资协商,让劳动环境获得改善。

台湾运动环境要进步,身为国内唯一职业运动联盟必须发挥领航角色,而中职联盟期望接轨国际,更必须改变现在不听、不看、不回应的做法,携手球团、球员及球迷四方一起努力,今日工会在隐忍两年的漠视对待后,依法提出协商诉求,不但是为了捍卫基本劳动权益,更是对渴望环境进步的期待,提出最深切的呐喊。【说明一、本次团体协商历程】106年09月12日:工会第一次发函,请联盟说明亚冠赛参赛权利义务。106年10月13日:工会第二次发函,请联盟召集会议说明亚冠赛参赛权利义务。106年10月18日:联盟回函,称球员应履约依安排出赛,权利义务不予说明。106年10月23日:工会第三次发函,依法向联盟与球团提出团体协商。106年10月30日:联盟回函,重申球员应履约依安排出赛,权利义务不予说明。106年11月03日:工会第四次发函,请联盟与球团于法定期限内回复协商需求。106年12月18日:工会第五次发函,请联盟与球团于法定期限内回复协商需求。106年12月21日:联盟回函,消极表达退居球团之后,被动配合出席。106年12月22日:应回复协商之法定期限届满。107年01月31日:与统一狮球团举行协商前会议。107年03月07日:与富邦悍将球团举行协商前会议。107年03月15日:与中信兄弟球团举行协商前会议。107年03月20日:申诉期限届满前,依法向劳动部申诉联盟与Lamigo球团。

【说明二、团体协约法意义】团体协约法与工会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并称劳动三法,是劳资关系运作上的重要法律,而缔结团体协约的协商过程,即是透过劳方代表或工会,与资方管理阶层进行协商,确立契约内与劳资权益相关的各项细节,同时化解劳资双方对于契约内容的歧见。

【说明三、相关法令补充】

「团体协约法第六条重点节录」劳资双方应本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团体协约之协商;对于他方所提团体协约之协商,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劳资之一方于有协商资格之他方提出协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正当理由:二、未于六十日内针对协商书面通知提出对应方案,并进行协商。

「劳资争议处理法第四章第39条申请裁决」劳工因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所生争议,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裁决。前项裁决之申请,应自知悉有违反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之事由事实发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内为之。

「工会法第三十五条重点节录」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对于劳工提出团体协商之要求或参与团体协商相关事务,而拒绝雇用、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当影响、妨碍或限制工会之成立、组织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