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弘儒/清官能断家务事 家暴更需邻里鸡婆相助

▲许多隐藏在社区家暴案件尤其需要民众协助发掘,一起建构预防暴力网络。(图/视觉中国

过去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然而近来家庭暴力事件频传,《家庭暴力防治法》经过历次的修法,不仅放宽家庭暴力的定义,更扩大了保护对象。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希望透过严密的法律规范,且让公权力介入,以刑责吓阻此类案件的一再发生。

所谓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精神经济上之骚扰、控制、胁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为,举凡伤害、恐吓、妨害自由等任何刑事处罚行为外,精神凌虐、骚扰、跟踪、强迫借贷、不当经济控制等均属之,保护对象除了夫妻父母子女及一定家属亲属外,即使非属受暴者,目睹暴力意即看见或直接听闻家庭暴力之儿少或家庭成员亦会加以保护。

当不幸遇到家庭暴力时,除报警处理外,另可拨打「113」保护专线求助或向直辖巿、县巿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并且可以透过警察机关、相关主管机关法院声请保护令。法院裁定核发保护令,会审酌案件情形,命加害人禁止为一定事项或令其遵守一定之义务,例如禁止再为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联络行为;命迁出住居所;命远离被害人一定之距离;参与加害人处遇计划等。

当加害人违反法院保护令所命之内容时,则有违反保护令罪之刑事追诉处罚,且当涉犯违反保护令或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罪嫌重大而有反复实施之虞时,亦列为羁押之法定原因法官认为有羁押之必要时,得予以羁押。

另外,自2016年2月4日起,遭受现有或曾有亲密关系之未同居伴侣施以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也纳入保护范围,亦即如果遇有社会新闻报导的所谓「恐怖情人」,亦可以准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关于保护令的规定,向法院声请核发保护令。

在此,也希望大家不要再认为家庭暴力是别人的家务事而不愿意介入,许多隐藏在社区的家暴案件尤其需要民众协助发掘,且透过你我建立家暴意识,不再隐忍纵容,一起努力建构预防暴力网络。(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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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弘儒,高雄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