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学徒是来学技术」机车行每日工时12小时 他离职讨回18万加班费
新北市张姓男子2014年进入某机车行当学徒,没想到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老板却没有给付加班费,离职后越想越不服气,于是决定提告。虽然机车行老板坚称学徒是来学技术,两者之间并非劳动契约关系,但被新北地院法官打脸,最后裁定公司须给付张男18万元的加班费。
▲张男认为机车行没有依照规定给付学徒加班费。(示意图/CFP,与本文当事人无关,下同)
张男表示,当时是看到104人力银行的广告才去应征修车学徒,面谈结果底薪是1万5000元,其他加班费、奖金都没有说,吃饭以及休息时间等规定也没有提到,虽然有供餐,但是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从早上10点开始上班到晚上10点,「我10点上班要先把机车推到外面,再补架子上的修车材料、打扫环境,再来就是等客人上门。其他师傅修车的时候我要在旁边学,至于上下班的打卡单就设置在车行的墙壁上,我们打完卡就放回原处。」
张男从2014年7月开始担任学徒,2018年6月离职,他提到,在职期间只休农历春节和周日,周六也得照常上班,却从未给付加班费用,离职后越想越不服气,这才决定依据劳基法提告请求老板给付这些年来的加班费,共计88万909元。
▲业者认为学徒只是来学技术,两者之间并非劳动契约关系。
不过,机车行老板反驳,学徒是以维修技能为目的,不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双方并非劳动契约关系,按月领取的报酬则是生活津贴而非工资;加上公司对于上下班及用餐时间等作息都没有强制的规定,张男却时常迟到、早退,甚至没有打卡,最夸张曾有一个月内累积16天没打卡,还在机车行营业时间让女友在旁边陪同,公司方面也都没有扣薪惩戒,每个月还发给全月津贴和奖金。
新北地院法官认为,受到指控的机车行共有4位资深的师傅,上班期间张男与师傅必须分工合作,公司方面也有规定上下班时间,显然具有「人格从属性」;此外,老板与张男签订的书面训练契约未送交主管机关备案,并不符合招收学徒(技术生)的法定要件,因此裁定机车行须给付18万元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