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12情形 勞部:性騷法處理

「性别平等工作法」前年修法,增订若「不特定人」在公共场所骚扰工作者将由「性骚扰防治法」处理,但「不特定人」与场域定义模糊,导致地方政府第一线人员在认定上无所适从。本报资料照片

性工法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若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场所,被不特定人性骚扰,调查、调解及处罚等事项适用性骚扰防治法。举例来说,百货公司柜姐遭顾客性骚、车站站务员遭乘客性骚,都回归性骚法处理。但修法后,不少地方政府抱怨,不特定人、发生场域定义模糊,像长照居服员在个案家被骚扰,场域在私人住家,个案也非不特定陌生人,如何认定?

为此,劳动部会商卫福部,整理出十二类样态适用性骚法。包括居服员在个案家被骚扰、照顾或福利机构在执行职务时遭被照顾者骚扰、社区或大楼管理员在社区或大楼管理室被住户、送货员、来访者骚扰、房仲于待售房屋中遭顾客骚扰等。

劳动部条平司长黄维琛说,考量部分受雇者执行职务的场所,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骚扰行为人不是自家员工,也非业务往来单位员工,雇主在调查、惩戒上都使不上力,若适用性骚法,由公权力介入,就能接住每一个受害人。

他强调,雇主仍有必要在公司内提升员工危险辨识、心理咨商等资源协助,相关补救措施仍要做,否则违反性工法。

现代妇女基金会执行秘书吴姿莹批评,劳动部仅以函释罗列十二项样态,像是代售房屋、居服个案住家,就跟公共场所解释不通,劳动部若不将模糊概念的「不特定人」、「公众场所」做明确的法律定义,只会让认定解释没完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