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借镜国际 优化我国ESG基金规范

我国现行ESG基金规范与国际上审理标准虽有不同,惟仅是出发点不同,欧盟希望所有基金均考量ESG,要求业者若未考量ESG则需标注,并设有促进ESG转型之浅绿基金,我国则基于防止漂绿为出发,订定审查原则,逐一审核要件是否具备。图/美联社

金管会于2021年7月6日发布「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相关主题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资讯揭露事项审查监理原则」;2022年1月12日发布「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相关主题之境外基金资讯揭露事项审查监理原则」(以下并称ESG基金规范),要求我国及境外基金应设定「一个或多个永续投资目标」,且投资ESG不低于70%(60~70%需叙明理由),始得以ESG基金之名对外销售。

国际ESG基金种类繁多,主要判断标准为欧盟执委会发布之SFDR,该规范依照基金绿化程度,分为第9条「以永续投资为目的」之深绿基金(如投资于绿能、减碳、环保等议题)、第8条「以具促进永续发展特征」之浅绿基金(如投资于公司治理或碳排优于同业之公司)及第6条「未考量永续投资为目的或无促进永续发展特征」之非绿基金。其中对深绿基金另要求投资组合中应有总资产之2/3配置于永续,而浅绿基金则无此限制。采此方式优点在于,ESG基金之认定不一定需专为永续,尚允许有适当的绩效考量,因投资于永续或将增加公司成本而影响获利,对发行ESG基金之公司来说可能影响绩效。SFDR透过分类并标明的方式呈现给投资人,使投资人自由选择要多一些永续考量,抑或在追求绩效时不牺牲ESG,各国如美国及英国,皆采欧盟之规范方式。

■欧盟为降低漂绿风险,全面检讨与修正

我国ESG基金规范方式与香港类似,仅允许「设立一个或多个永续投资目标」,透过投资策略类型、具体作法,投资组合占永续投资之比例、有无具体排除筛选条件等进行审查,其中投资策略类型则参采全球永续投资联盟(GSIA)之投资策略分类,透过审理原则,逐一审核要件是否均具备,此种规范方式使我国ESG基金不易有漂绿情形发生。

反观欧盟规范较易有漂绿情形发生,乃因「投资于公司治理优于同业者」即属「具促进永续发展特征者」而被认定为ESG基金,因此,不论其是否属于石化燃料或高污染产业,出于绩效考量,基金公司基于绩效考量,仍会投资。而此似与ESG本旨相违。

欧盟意识到此问题,ESMA于2022年11月18日发布《使用ESG或永续相关专有名词之基金命名准则》咨询文件,指出「若一档基金名称中含有任何与ESG相关的用语,则其投资中至少80%的比例应用于符合投资策略约定要求的环境或社会特征,并符合SFDR中之永续性投资目标」,此文件看似能解决前所提及之漂绿问题与避免基金名称具有欺骗或误导性,惟提出后,导致不少ESG基金被降等且造成市场整年的资金流出,随后,欧盟执委会于2023年3月在有关SFDR的意见回复文件中表示并没有订定单一的方法来判断永续投资,后续资金才回流。

由此可见,规范之订定与标准拿捏并不容易,过度宽松将可能导致漂绿发生,若太严格则导致资金流出,是以欧盟执委会于2023年9月14日发布「永续金融揭露规范(SFDR)」咨询文件,对于施行迄今逾二年之SFDR进行全面检讨与修正。

■我国对标的选择可适度调整

我国现行ESG基金规范对于防止漂绿部分已臻完善,惟对于标的选择或可再进行优化,即建议不仅以设定「一个或多个永续投资目标」为限,盖以永续投资为目的之ESG基金本就不多,以欧盟为例,深绿基金市占率仅3.4%,而具促进永续发展特征之浅绿基金市占率为53%。究其原因,基金公司需营利,亦需为客户创造更好绩效。

故许多基金目的并不仅是为了以永续投资标的为目的,而是在追求绩效表现时,不牺牲ESG目标,因此,在营利与ESG考量之衡平下,大多发行浅绿基金,而我国现行规范,虽能大幅减少漂绿之情形,但也使ESG基金之引进变得困难,虽现行规范下仍有SFDR第8条部分被认定为ESG基金,惟需提出更多资料与数据证明其策略类型与作法,且大多策略类型须为「ESG整合投资分析」,以及「正面/同业较优者」,这也影响业者进入我国市场之意愿。

综上,我国现行ESG基金规范与国际上审理标准虽有不同,然仅是出发点不同,欧盟希望所有基金均考量ESG,要求业者若未考量ESG则需标注,并设有促进ESG转型之浅绿基金,我国则基于防止漂绿为出发,订定审查原则,逐一审核要件是否具备,此二种规范模式各有优缺,而欧盟现正就SFDR进行意见征询欲进行全面检讨与修正,我国或可参酌国际作法,就ESG基金规范审酌调整,或可结合欧盟SFDR之优点:「允许具促进永续发展特征之ESG基金,并与现行以永续投资为目的之基金进行适当区分与标示」,使投资人有更多选择,促进我国永续基金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