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開罰千萬元!勞動部公布雇主特休假違法7大地雷

劳动部今七大常见的特别休假违规样态。记者叶冠妤/摄影

年终将近,因年度终结而未休的特休假,除经劳雇双方协商可递延到隔年,其余日数,不论未休原因为何,雇主都应结清发给劳工工资。劳动部每年针对雇主违反特休假规定开罚上千万元,今天公布雇主触犯的特休假7大地雷,最常违规的是「雇主因劳工离职而没有结清未休特休的工资」。

劳动部条平司司长黄维琛说明,劳工如在同一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雇主应依劳基法第38条规定,给予特别休假,劳雇双方得协商以劳工受雇当日起算,每一周年之期间、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年度、学年度(学校)或劳雇双方约定年度期间行使特别休假权利。

黄维琛强调,不论约定用那一种方式给假,凡是年度终结劳工未休毕的特别休假日数,雇主应发给劳工特别休假未休日数的工资。有关发给工资的期限,必须在契约约定工资给付日,或至迟于年度终结后30日内发给。另如经劳雇双方协商同意,得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但至次一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时,劳工仍有未休毕日数,雇主就必须按原特别休假年度终结时,应发给工资基准计发工资。

他指出,近3年以来,平均每年约500件有关特休假的违法申诉案,每年开罚金额约1000万元,最常见违规样态有七项,最常见被开罚的特休假违规冠军是「雇主因劳工离职而没有结清未休特休的工资」,第2名为「年度终结未于规定期限内核发未休特休的工资」,第3名是「特休假未休日数工资金额计算有误」。

第4名到第7名分别是「雇主迳自排定劳工的特休」、「没有给部分工时劳工特休」、「劳工工作满1年只给7天特休」、以及「事先与劳工约定所有特休都直接折发工资」。

其中,黄维琛解释,劳工工作满半年就能有3天特休假,如果雇主告诉劳工满半年的3天特休,跟满1年的特休假合起来只给7天是不对的,应该是10天。

黄维琛重申,特别休假是劳工的法定权益,特别休假期日的排定应按照劳工意愿,另为使劳工了解每年特别休假可休日数,雇主应将劳工当年可休日数及未休日数所发给的工资,记载于劳工工资清册,并以书面通知劳工,书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纸本、电子资料传输。雇主如有违反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或劳动部1955专线申诉,将开罚2万至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