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小时爱爱少女3次 男分期赔30万「第2期没按时付」吃官司
▲少女家长得知女儿和林男发生关系,气得提告。(图/示意照/翻摄pakutaso.com)
高雄市一名林姓男子在31小时内和未满14岁的少女嘿咻3次,遭对方家长告上法院。桥头地方法院认为,林曾因妨害性自主遭判刑,如今又犯,判他3年6月徒刑。
判决指出,林男2016年10月在网路聊天室认识少女,带她回家中房间,在对方同意下,于11月5日凌晨2时许、当天上午11时许与11月6日上午11时许,发生三次性关系。
林男犯后坦承犯行,与少女家长签立切结书表示悔意,并同意分期赔偿30万元,有切结书为凭;但因第2期款即未按时给付,被对方家长告上法院。
法官认为,被告明知少女为未满14岁少女,心智发育尚未完全健全,对于性行为缺乏完全自主判断能力,仍与她发生性交行为,影响其身心正常发展。
法官说,被告曾因妨害性自主被判4年4月确定,足见其法治观念薄弱,根据他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前科素行、智识程度和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因此判3年6月。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