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小时爱爱少女3次 男分期赔30万「第2期没按时付」吃官司

少女家长得知女儿林男发生关系,气得提告。(图/示意照/翻摄pakutaso.com)

地方中心高雄报导

高雄市一名林姓男子在31小时内和未满14岁的少女嘿咻3次,遭对方家长告上法院桥头地方法院认为,林曾因妨害性自主遭判刑,如今又犯,判他3年6月徒刑

判决指出,林男2016年10月在网路聊天室认识少女,带她回家房间,在对方同意下,于11月5日凌晨2时许、当天上午11时许与11月6日上午11时许,发生三次性关系

林男犯后坦承犯行,与少女家长签立切结书表示悔意,并同意分期赔偿30万元,有切结书为凭;但因第2期款即未按时给付,被对方家长告上法院。

法官认为,被告明知少女为未满14岁少女,心智发育尚未完全健全,对于性行为缺乏完全自主判断能力,仍与她发生性交行为,影响身心正常发展

法官说,被告曾因妨害性自主被判4年4月确定,足见其法治观念薄弱,根据他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前科素行智识程度和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因此判3年6月。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