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放款金檢 三點缺失

金管会对国银做不动产放款金检时发现,有银行在计算《银行法》72-2条限额时,有三点未纳入统计,一、未取得县市主管机关核准的都更危老案,二、土地尚未整合的建融案,三、未确认最终资金用途的巨额营运周转金;金管会初步研判仅是作业面缺失且仅是零星个案,已要求该银行做改善。

金管会认为,银行需加强借款用途调查,及贷后资金流向追踪,才有利控管72-2条的限额。

依《银行法》72-2条,银行办房贷、建融及商办等不动产放款总额,以总存款加金融债总额30%为限,市场视为「不动产放款天条」;各银行内部多以28%为警戒水位,超过者就会拉高房贷利率、砍成数因应。

金管会每年例行都会将不动产授信业务纳入一般金检,其中包括《银行法》72-2条的遵法情况。据金管会上周最新出炉的上半年金检缺失报告中,揭示有银行在计算72-2条时,有些不符合定义者,却迳自剔除。

主要缺失有三大项,一、因故未取得县市主管机关核准的都更危老案,二、借户所征持分土地尚未整合的建融,三、未确认最终资金用途的巨额营运周转金等,银行在未进一步调查检视前,全将这些贷款案,剔除不计入72-2条限额控管中。

金管会认为此举不利银行72-2条不动产限额控管,但初步研判仅是银行作业面缺失,影响很小,属零星个案,因此仅要求银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