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时间提早下班? 劳动部:雇主可以要求劳工回来打卡

劳动部则表示,虽非不可,但并非雇主即应允其提前一小时下班,雇主也可要求劳工哺乳完后再回公司签退。(报系资料照)

依性别平等工作法规定,受雇劳工育有2岁以下子女时,雇主应每日另外提供1小时的哺(集)乳时间、并计入工时计算,一旦雇主拒绝,可处最高30万元罚锾,有事业单位询问,其劳工提出在下班前1小时哺(集)乳需求,盼提前下班,劳动部则表示,虽非不可,但并非雇主即应允其提前一小时下班,雇主也可要求劳工哺乳完后再回公司签退。

劳动部表示,哺(集)乳者不限亲母乳,牛乳、羊乳等也是哺(集)乳的范畴,且亲自哺乳者亦不限女性受雇者,男性受雇者亦可请哺乳时间,但申请时雇主可以要求劳工提出相关证明文件,且也曾经函释指出,哺(集)乳时间规定并未规范受雇者亲自哺(集)乳场所,如果受雇者如離开工作场所进行哺(集)乳行为,尚无不可,且至受雇者離开工作场所进行哺(集)乳行为者,其往返时程仍计算在每日哺(集)乳时间60分钟内。

针对有劳工提出要在下班前1小时哺集乳,希望雇主让其提前1小时下班,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黄维琛表示,受雇者可以提出申请于原工作时间结束前一小时哺(集)乳,但应计入工作时间内计算,雇主也可要求劳工结束哺集后返回公司打卡、签退,「但提供哺集乳时间本意不是让劳工提前下班或延迟上班」。

黄维琛提醒,若劳工有减少工作时间或调整工作时间,也可使用「弹性工时」规定,符合规定的劳工,可以申请减少工作时间1小时或调整工作时间等,雇主也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