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若劳资合意 可以连上12天班

劳动部今天表示,如果必要时只要在劳资合意的状况下,也可以连续上12天班违法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副司长黄维琛表示,要头尾休假,中间连上12天班,有一种状况是符合劳动基准法第30条之1、经过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以及劳工必须知悉且同意。

除此之外,其他一般行业如果遇到必要的情况下,只要经过劳工同意后,在每7天的周期变动,也就是最长可排到连上12天班未违法。

黄维琛解释,依照内政部在1986年(民国75年)台内劳字第398001号函释,劳工安排例假日应以每7天为一周期,每一周期内应该有1天是例假,不过如果雇主征得劳工同意后,可以在周期内更动,最极端的状况下,劳工就有可能连上12天班,且不违法。

黄维琛强调,这种弹性做法受惠的不止雇主,劳工也可以受惠,像是劳工因个人需求要积假等,只要劳资双方都同意,就可以这样做。不过,他指出如果劳工连续7天以上工作,雇主应考虑劳工的体能和安全。10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