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確定判決法官 憲法法庭:再審或非常上訴應迴避
宪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宪判字第14号判决,曾参与案件确定判决的法官,在该案件再审或非常上诉程序应自行回避。刑事诉讼法未有相关规定违宪,应于2年内修法。
另外,35名死囚认为最高法院分案实施要点中的「连身条款」等违反公平审判等原则,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今天判决「连身条款」均合宪。
现行最高法院刑事分案实施要点规定,「原审更三审以上再行上诉之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发回更审再行上诉案件」应由原承办股办理,即俗称的「连身条款」。
包括黄春棋等35名死囚等人认为最高法院分案的连身条款违反宪法公平审判、审判独立及平等原则等,陆续声请释宪。
此外,郭姓男子因诈欺被判刑确定,声请再审,发现再审的2名法官与确定判决的法官相同;涉嫌家暴伤害致死的黄姓男子,也发现2次再审法官与确定判决的法官相同。郭、黄均向宪法法庭声请裁判宪法审查。
宪法法庭将35名死囚声请「连身条款」释宪案,及郭、黄等人声请裁判宪法审查等共52案并案审理,于去年举行说明会,今天下午做出112年宪判字第14号判决。
判决指出,最高法院有关「连身条款」相关规定、刑事庭长会议决定、最高法院刑事判例等均未违背宪法第16条保障诉讼权意旨。意即35名死囚想借此释宪案获得重新审理无望。
不过,判决表示,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参与案件刑事确定裁判者,于该案再审或非常上诉程序,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审判。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相关法官回避事由,违反宪法第16条保障诉讼权意旨。
宪法法庭认为,有关机关应于本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于刑事诉讼法明定相关法官回避事由,修法完成前,刑事诉讼再审及非常上诉程序的新收与系属中案件,审理法院应依本判决意旨办理。
宪法法庭也判决最高法院有关黄男的再审案裁定违宪,废弃并发回最高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