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罢工】林智群/空姐扬言帮机师加料,是否构成危害飞安罪?

林智群执业律师

长荣罢工刚刚落幕,后续衍生风波不停,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干部郭芷嫣涉Line群组放话「电爆」罢工落跑者及罢工机师的entree「加料」,虽然郭芷嫣在脸书声明「纯为玩笑话」,但是争议却扩大。

长荣航空报案调查,警方已正式依违反《民用航空法》规定立案调查,桃园地检署指派检察官专责调查,检警9日上午开始联络郭芷嫣到案说明,检警表示,长荣航空已正式报案调查,郭女行为涉及《民用航空法》第101条(注一)规定,检警将联络郭女尽快到案说明、厘清真相。

其实长荣大动作报警,并用这个法条,重点是在威吓,杀鸡儆猴,这个法条看起来刑责非常重,实际上不容易成立!(处罚越重的法条,法院使用上会越慎重!)

《民用航空法》第101条的核心是危害飞航安全,说要在机师的饮食里面加料,确实有可能影响飞安,但是这个是空姐开玩笑的话?还是她已经付诸行动?要加什么料?是胡椒?还是毒药?这可是差很多的,要注意的是,这个条文并没有处罚预备犯,也没有处罚思想犯,不是你想一想、讲一讲就会成立犯罪的!

以空姐的立场,自己也在飞机上,要帮机师加料,机师肚子痛摔飞机,大家(包括空姐)一起死,对她有什么好处?我是看不太出来,要用LINE群组里的一句话,认定对飞安有影响,是有困难的!

以往有几个案例,法院审理结果都不成立该犯罪。

(1)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诉字第2701号刑事判决

被告向媒体表示:「我是于103年2月25日《苹果日报报导要炸总统府之男大生,要再度以汽油弹炸桃园机场」等语,警察接获后逮捕人并查获打火机甚至微量汽油,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单纯拨打生命线辅导专线及前往购买汽油之事实,尚难认属着手强暴、胁迫之手段,核与《民用航空法》第101条第1项危害飞航安全罪之构成要件有间!

(2)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诉字第八五五号刑事判决:

嫌疑人使用公用电话,拨打高雄航警局勤务指挥中心电话匿名谎称:「航警局吗?我在十一点飞往菲律宾的飞机上有放二伙炸弹在那里,差不多十一点四十五分就会爆炸」等语,法院审理后也认为不构成该条犯罪,而是构成其他犯罪。

(3)最高法院是这样认定的:《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之危害飞航安全罪规定之构成要件为:「以强暴、胁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飞航安全』或其设施者」,必须被告主观上有危害航空机往来危险或危害飞航安全之故意加客观上有「致生」「危害飞航安全」之具体危险,才能构成该犯罪。(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五号刑事判决)

上面讲一堆,不是说空姐是对的,她的相关发言不符合她的职业身分,有失分寸,是不争的事实!但是,长荣要告的法条《民用航空法》第101条,要件非常严格,这个案子成立可能性很低!你想,打电话恐吓有炸弹,甚至买汽油跟打火机的都不构成该罪了,空姐或机师在脸书上或LINE群组内讲的话,怎么会构成呢?

注一:

《民用航空法》第101条:

以强暴、胁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飞航安全或其设施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九十万元以下罚金。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设施毁损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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