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雅誉/我们与诬告的距离

▲针对事实上未遭窃的机车警方报失窃,便是一种未指定人犯的「谎报」行为,警察机关程序上仍应将谎报者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来判断该不该起诉。(图/视觉中国

小陈今天加班到凌晨才回家,发现住家楼下的停车格都已被其他住户的机车停满,便又骑车到隔几条巷子的停车格停放后才回家休息。隔天一早,他正打算骑车上班,忘记车子其实是停在附近其他巷子里,仍在楼下一次次来回查看,因遍寻不着车辆,遂急忙赶往附近派出所打算报失窃。

承办李姓员警听完小陈的叙述之后,要他先不急着报案,由员警陪同返回寻找,倘若找不到,再制作笔录也不迟。接着,便在小陈质疑员警吃案的眼神中,坐上员警的巡逻车,带着他沿住处附近街道的停车格一一找寻,果真在隔了几条巷子的停车格中找到了机车。松了一口气的小陈,顿时想起,原来自己昨晚太累了,一大早又赶着上班,没有把车子停在平常停的位置,才误以为遭窃。

警员接着告诉小陈,刚才没有接受报案并不是要吃案,而是因为《刑法》第171条「未指定犯人,而向该管公务员诬告犯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像本例中的小陈向员警报案时,针对事实上并未遭窃的机车来报失窃,其行为客观上来看,便是一种未指定人犯的「谎报」行为。

虽说是出于误会主观上并没有要诬告的犯意,最终行为并不会成立本条罪责,但是警察机关只职司侦查作为,并无司法判断之职权,因此在程序上仍应将小陈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来判断该不该起诉。而在这个过程中,小陈可能也免不了要前往警局或检察机关制作笔录,在获得不起诉处分的期间内,心理上也不免惶惶终日,担心着自己的官司

警员按个人经验判断,小陈忘记自己停放地点可能性较大,因此,在第一时间内没有开立报案三联单,并为其制作笔录,也避免小陈客观上的行为有「谎报」之虞,省得日后可能要因涉嫌「未指定人犯诬告罪案件应讯舟车劳累。但是,如果小陈的车子仍然找不到,警员便会马上为他制作报案笔录,立案侦查。小陈听了这才恍然大悟,连忙称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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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雅誉,桃园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