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共有地 留意適用稅制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民众原与他人共有土地,经法院裁定变价分割、取得更多持分土地后,往后出售时,应分别按照不同取得时间,判断应适用房地交易旧制课税或房地合一新制课税。

取得日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适用旧制财产交易所得;在2016年1月1日后则应课征房地合一税。

例如,甲君2015年1月取得A房地持分四分之一,后因共有人向法院诉请分割共有物,法院裁定变价分割,甲君参与应买,取得A房地其余四分之三持分,并在2023年1月领得权利移转证书。

甲君随后在2024年5月出售A房地,原权利范围(持分四分之一)应适用旧制,也就是应在2025年5月计算房屋财产交易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计税;之后取得的四分之三部分,应适用房地合一税,应在完成过户次日起算30日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