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合建分屋節稅 有條件
房市示意图。 联合报系资料库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出售合建分屋可适用房地合一税单一税率20%,不过必须是以自有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取得房地,若是出售继承取得的合建房屋,仍应按持有期间采差别税率课征。
台北国税局说明,为奖励合建并促进土地利用,房地合一税制明定,销售符合该规定的不动产,可适用20%单一税率,免按持有期间长短适用不同税率,目的希望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参与合建。不过,继承人既然未以自有土地实际参与合建,就不属于该20%单一税率的适用对象。
合建房屋房地合一税规定
国税局举例,纳税人甲君的父亲在2021年8月1日购入土地,并与建设公司协议合建,房屋在2022年9月1日完成并由父亲登记为所有权人,之后因父亲死亡,甲君在2022年12月15日继承登记取得后,马上在同年12月31日出售。
甲君认为依房地合一税相关规定,该房地是自土地取得日起算五年内完成合建,应按20%税率计算房地交易所得税,经国税局查得甲君并非以「自有土地」参与合建,不可适用20%单一税率,应依持有期间在二年以内,按税率45%计算应纳税额,并予以补税。
财政部提醒,除了交易以自有土地与建商合建的分回房地,还有三种房地交易同样适用20%单一税率,分别是非自愿因素(如调职、房地遭强制执行)之房地交易、参与都更或危老重建后第一次移转的房地交易、兴建完成后第一次移转房屋交易;而持有并设籍满六年的自住房地,则可适用10%单一税率。
国税局提醒,适用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新制所计算之房地交易所得,依房地持有期间长短分别适用不同税率,于继承取得时,可将被继承人持有期间合并计算;不过出售合建房地的交易所得,只有在纳税人以自有土地参与合建时,才可适用前述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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