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6月起发放「高温津贴」 我劳动部长:会想想!
中国大陆近日进入炎炎夏日,多地温度都飙过35℃,为了保护劳工,当地政府推出了「高温津贴」政策,只要气温过高,雇主就要发放200元左右人民币(约930元新台币)津贴。另外,我劳动部长许铭春上月28日也曾在立法院被问到「高温假」的问题,当时他说,「这是个好问题,会想一想。」
大陆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提到,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新华社》报导,同样是高温津贴,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北京、山西等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江苏、上海、甘肃等地则为6月到9月;广东、广西等地则为6月到10月。
津贴标准方面,各地也有不同,江苏先前是每月200元(约930元新台币),近期提升到300元(约1400元新台币)。天津则将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与平均工资挂勾。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通知,2018年该市职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每月168元(约785元新台币),较上一年上调了10元,高温津贴标准每天为31元,比上一年上调了2元。
河北则在去年调整了高温津贴标准。依照规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由1元调整为1.5元。
为了防止雇主克扣高温津贴,多地政府也推出了保护措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形和主体责任予以明确细化,并且加大惩处力度。例如,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人民币(约9.3万元新台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多地也明确指出,绿豆汤等解暑饮料不能抵销高温津贴。江苏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近期联合下发通知,强调,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山西省人社厅有关人士日前也提醒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要遵章办事,谨防落入三大误区,即:第一,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第二,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故不发高温津贴;第三,高温津贴不能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另外,相关规定也提到,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