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向憲法法庭提死刑辯論意旨:應維持合憲見解

图为法务部。记者王圣藜/摄影

宪法法庭将于4月23日就死刑制度是否违宪进行言词辩论,法务部多盎拟定言词辩论意旨书,将由检察司长郭永发带领诉讼团队表达死刑制度合宪的立场,希望维持死刑合宪见解,辩论意旨书今天送宪法法庭。

法务部表示,死刑是重大争议问题,应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机关形成共识,而非透过司法判决迳行决定

目前大多数国家是透过立法或修宪程序废除死刑,经由宪法法庭直接宣告死刑违宪极为少数,而这些国家解释死刑违宪也具共通背景,即立法、行政机关间有一致共识或至少无对立立场,如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释宪前后,立法、行政机关对于废除死刑已有相当程度共识,反观我国立法、行政机关尚未形成共识,民意有超过八成反对废除死刑,不应透过违宪审查方式废除死刑。

法务部说,死刑制度在司法院释字第194号、第263号、第476号等宪法解释,已数次宣告合宪,死刑制度已长期为我国宪政秩序所肯认,有鉴于目前宪政秩序、社会法价值未有改变,多数民意仍反对废除死刑,时空环境并无变迁,宪法法庭应维持向来死刑合宪之见解。

法务部辩论意旨认为,生命权固为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利,但并非不得以法律干预之,就生命权的干预,一般认为,宪法第23条之「限制」包括「剥夺」在内,而依法律允许剥夺生命之情况,并不当然违反人性尊严。死刑制度属于最后不得已之手段,亦非以残忍、不合人道的方式执行,并非酷刑。

法务部认为,目前全球尚有许多具影响力国家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等,仍坚守死刑制度,亚洲国家普遍存在死刑,日本及南韩均有对死刑违宪审查过,目前仍然维持死刑合宪判断。

此外,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并未要求废除死刑,只是要求须限于情节最严重之罪,才能科处死刑,国际法上未绝对禁止死刑,难认禁止死刑为有共识之国际法原则。

法务部还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Gregg案认为在极端的犯罪,死刑并非不能通过罪刑相当性的审查,死刑作为一极端刑罚,可适用于极端的犯罪。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最高裁昭和58.7.8判决认为死刑非属残虐刑罚,死刑规定亦未违背宪法意旨。南韩宪法法院2010年判决,亦认为死刑法律已在相关的不同法益之间取得平衡,并未违反比例原则。

法务部表示,死刑存废议题现阶段在国内具有严重价值对立及意见分歧,历年调查死刑制度存在皆有高度民意支持,司法违宪审查应谨慎自制,宪法法庭应尊重民意及历来死刑制度合宪性解释结果。

法务部指出,死刑议题在我国具有高度争议性,在社会尚未有共识情形下,骤然宣告死刑制度违宪,可能引发国内社会对立及冲突,更侵越立法权决定,逾越权力分立界线,宪法法庭应将解释后果评估纳入考量,不应透过宪法判决主导刑事政策之形成,避免引发宪法机关间冲突及国内社会动荡。

法务部说,宪法法庭应审酌我国历史背景文化与欧盟国家迥然不同,不应将欧洲废除死刑经验直接移植至国内。又宪法法庭历次解释认定死刑制度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因目前宪政秩序、社会法价值未有改变,宪法法庭应维持以往一贯死刑合宪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