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美珊/房客一氧化碳中毒 房东也有法律责任

▲冬天时习惯将家中门窗紧闭,容易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图/视觉中国)

就读大学的小明在学校附近与同学合租一层楼外宿,某日起床后,小明觉得头晕目眩、四肢无力,又有点恶心、想吐,以为感冒所致欲前往医院就诊。离开租屋处前,听到浴室传来水声,想说应该是合租同学在洗澡,也不以为意,便外出看诊。没想到返回租屋处时,发现浴室仍持续传来水声,但呼叫同学又没回应,破门后才发现同学已经倒卧浴室,之后送医不治。

一氧化碳中毒多肇因热水器装设问题

一氧化碳中毒的死伤案件每年都会发生。依照内政部统计资料,108年度共发生18起案件,造成4死52伤,且该年度一氧化碳中毒案件是由于屋外型热水器安装于室内、加盖阳台通风不良处所(占87.5%),以及屋内型热水器未依规定装设排气管(占12.5%)所致;109年度截至3月23日止,一共发生9起案件,造成1死35伤,其中有66.67%都是由于屋外式(RF式)热水器装设在室内、阳台加盖等通风不良的处所;33.33%是热水器未依规定装设排气管。足见尽管主管机关多方宣导,仍未能促使全体民众尽可能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憾事发生。

一氧化碳本身无色、无味,与我们一般口语上经常提及的「瓦斯中毒」应加以区分。国内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均以法规要求添加警示剂,使得原本无色、无味的气体附有显著臭味,一旦瓦斯外泄,民众易于察觉且及时采行应变措施,反而不易造成重大灾害。而一氧化碳一般因碳氢化合物燃烧不完全所产生,相关影响人体之浓度如下图所示。其轻微症状如同感冒,不易引发暴露于一氧化碳环境之人警觉,若连续暴露下,极易造成睡梦中死亡之可怕结果。

房东负民、刑事责任

在小明的案例中,房屋所有人可能涉及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法律:按称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租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约出租人应以合于所约定使用收益之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应于租赁关系存续中,保持其合于约定使用、收益之状态;租赁物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处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时,承租人虽于订约时已知其瑕疵,或已抛弃其终止契约之权利,仍得终止契约,《民法》第421条第1项、第423条、第424条分别定有明文

所以租赁标的物住宅时,出租人须负有义务,确保其提供之住宅合于承租人一般正常利用,令承租人得以于其内安心从事起居、睡眠、沐浴等日常居家活动,信赖住宅通风环境均属良好运作,不用担心害怕以泡澡方式沐浴,且已将室外瓦斯热水器所在阳台铝窗打开之情形下,仍将遭受一氧化碳毒害之危险,此为一般出租人及承租人所共同体认及期待之基本义务,亦为《民法》规范之出租人义务。

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2项前段定有明文,又使用燃气之热水器应装设于建筑物外墙,或装设于有开口且与户外空气流通之位置;其无法符合者,应装设热水器排气管将废气排至户外,《消防法》第15条之1第4项亦有明文。《消防法》第15条之1第4项规定系考量到热水器装设位置可能对使用者生命、身体产生之风险,因而规范热水器之装设位置或应加装之装备,该项规定自属《民法》第184条第2项之保护他人之法律。又若出租人疏未注意出租之房屋内各项设备可能发生之危险,并预先采取避免危险发生之措施,也就是违反了上述出租人义务,即同时会构成《民法》侵权行为相关规定所要求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之违反。

刑事法律:《刑法》第276条规定:「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

以目前国内地小人稠,常见阳台违规使用、加装铁铝窗、堆放杂物、晾晒衣物等情形,大大影响热水器通风,甚至造成阳台变为密闭空间。再者,部分出租人为求赚取更多出租利益,擅自将屋内空间隔间,然因本身并不具备相关建筑专业知识,造成隔间部分影响原本良好的屋内空气流动,导致逸散进入屋内的一氧化碳不易排出。

寒冬将至,家中门窗又多紧闭,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层出不穷,承租人(包含一般自用住宅所有人)也应谨慎看待热水器之合法规格、安装地点、通风是否良好或依法加装强制排气等相关事宜,出租人亦应注意不要因小失大,以免造成人命伤亡,还要负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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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美珊,苗栗地检署检察官,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理事。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