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大法官与WTO代表

工商社论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我国唯一正式参与的国际经贸组织,在后川普时代的重要性必定倍增,而我驻WTO代表团代表的任务会更加吃重。但是蔡总统在2016年7月任命的朱敬一代表,已于2019年8月31日申请退职获准。WTO代表悬缺逾十个月后,总统府终于7月16日发布命令,派任前大法官罗昌发接任驻WTO常任代表。在此之前则于6月中旬已核定台美会主委林良蓉接任副代表。

行政院政务委员邓振中表示,总统能够请到罗昌发担任WTO代表是非常好的安排,「最适合的人选」,相信各国都会欢迎这个人事安排。邓振中说,罗昌发是国际知名学者,不仅是台湾担任WTO仲裁小组成员的第一人,当时所做的判决至今仍是重要的判决,也曾提名任WTO上诉法官,在我国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中也扮演重要咨询角色。

对于这项任命,舆论反应尚好,因为罗昌发先后获WTO秘书长任命为争端解决小组成员,并当选补贴及平衡措施委员会常任专家。但是,我们对这项任命却有其他的关切。大家忘了蔡总统在3月召见吕太郎大法官当众质问、引起各界物议?为何大法官总是跟政治权力这么接近?卸任大法官可否再由总统任命特任官出任其他公职?

蔡总统在任命罗之前,曾任命卸任大法官许宗力再度担任大法官并任司法院长,前后任期长达16年,似有违反授与高位应该限期的民主原则。卸任大法官可否再由总统任命特任官出任其他公职?现行法关于大法官的规定过于简略,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3项仅规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并未规定卸任大法官可否再由总统任命特任官出任其他公职。

因此应该要从大法官的职权、宪政惯例、总统与大法官的互动以及国人对大法官的期待谈起。依据宪法第78条,大法官职司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其解释当然具有宪法层级的效力,全体国民及政府机关均有遵守义务。此外,依据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4项规定,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及政党违宪解散事项。

将于2022年1月4日生效的宪法诉讼法第1条规定,宪法法庭还处理机关争议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而且只需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就可做成宪法裁判,可以想见未来宪法裁判应该会倍增(现在每年约10件解释),因此会更有争议、更需要国民的信任。

其次,目前已经有宪政惯例要求大法官一旦被任命,不能仅办理借调,而必须从原单位辞职,以保持释宪时的中立性与公信力。换言之,国民对大法官的信赖是丝毫不能打折扣。

再者,大法官权力非常大,但是任命只需国会过半同意即可,而不是德国要求的国会投票2/3加重多数。台湾现任15位大法官中,蔡总统提名的已有11人,并且还可以在任期内再提名四人,届时15位大法官全部是英系,极大可能引起人民的疑虑。如果蔡总统还能任命卸任大法官特任官,不免让人怀疑有些大法官会为任内只能看在眼里、卸任后即可吃进碗里的高官厚禄,而在牵涉政权、政党、选举等重大议题上能否真正做到中立?

最后就是人民对大法官的期待。我们以为大法官是法律人最高的职位,也应该是最后的一个职位,而且应远离政治权力,才能维护其护宪者、政治权力制衡者单一且鲜明的角色,强化人民对其信赖。试问,一卸任就转为政治任命的其他特任官,老百姓将会如何看待大法官?轻则认为其个人与政治势力挂勾,重则怀疑司法为政治服务,不论何者,均会动摇对大法官及宪法诉讼的信任。

如果大家接受大法官应该是法律人最高、也是最后的职位,总统在选择大法官人选时,就不会找过于年轻、没有充分人生历练、不容易为人民信赖的人选。相对地,还有政治企图心的人,就要及早做好抉择,不要接受大法官的提名。

WTO代表固然重要,但是大法官所代表的宪政意义更为重要。虽然罗大法官是WTO的适任人选,甚至可能罗大法官本人也是勉为其难接受任命,但如果人民对大法官的期待是中立性和公信力,那么这个任命的适当与否就值得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