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平议党政军条款恶法亦法的偏执与影响

工商社论

国内法学与传播界重量级学者于16日共同举办「党政军条款的合宪性检验」研讨会,与会学者一致表示,有线广播电视党政军条款「一股都不能有」的立法,不只悖离原本的立法意旨,甚至有违宪之虞,进而呼吁党政军条款有因应现况,与时俱进立即修正的急迫性。

回顾台湾有关「党政军退出媒体」的议题,其实是源始于上世纪末90年代在解除戒严之后,于1995年由许多民间社团发动「党政军退出三台运动」为起点。针对当时的三家无线电视台,台视是由台湾省政府掌控,中视属国民党的党营事业,以及华视为国防部及教育部携手成立,社运人士认为这三家无线电视台分由国民党、教育部、省政府及国防部出资成立,有违传播媒体不应有预设立场的专业伦理,因而强力主张包括政党、政府体系及军方不应介入媒体经营。在经过「八年抗争」,终于在2003年陈水扁总统任内完成修法,结束长期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垄断及控制传媒的局面。

然而,立法院当时在审议有关「党政军条款」的修法过程,由于受到来自社运界的压力,秉持「除恶务尽」的理念,因而明文规定原有的三家无线电视台背后的党政军单位必须限时退出经营或持股,改为民营。同时也律定往后所有的党政军体系,对包括无线与有线的广播、电视台之公开发行股票「连一股都不能持有」。

面对这种毫无弹性的立法「天条」,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即是已经转为民营的中视。由于中视早在党营时期就已成为台湾大众传媒唯一的股票上市公司,因此即使当时的国民党已依法出脱中视的所有持股,转型为纯民营媒体。但「民营中视」却在「党政军条款」实施后不久,意外的接到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以触犯「天条」为由的行政裁罚。NCC当时祭出裁罚的理由是认定,尽管中视公司的股权结构里面,已经不再有国民党的持股,却因为拥有中视股票的富邦集团,在并购当时的台北市银行时,采取让台北市政府持有部分富邦银股票的财务操作模式,NCC因而认定,既然台北市政府持有富邦银股份,而富邦银同时又持有中视股票,则意谓着台北市政府间接的也持有中视股票,结果就坐实中视触犯了党政军一股都不能持有广播电视的「天条」,从而也就名正言顺的裁定中视公司触犯「党政军条款」了!

当时的中视公司,面对NCC这种无厘头的行政裁罚,除了据理力争中视已是纯民营化的传播媒体,同时不得不诉诸行政诉讼,并经行政法院裁定驳回主管机关的处分。但正如研讨会学者专家所言,所谓「党政军条款」的立法意旨,乃是指党政军体系不得掌控或介入公众媒体的经营。尤其像中视既然是公开上市公司,又怎能干预或排拒投资者在公开市场的买卖行为。因此NCC执法的指标应该是聚焦于党政军体系有无透过买入股票来干预介入公司的经营,而不是无限上纲到连一股都不能持有。

尤有进者,与会的司法院前大法官陈新民并特别指出「本政策恐有扼杀我国广电发展,并且与比例原则有违」。另一位前大法官陈春生也指出「党政军退出媒体有其时空背景。但时代都改变了,应重启炉灶、重新思考。」两位前大法官的这番论述,一方面凸显对NCC执法过当,不符比例原则的否定。同时也提醒NCC面对时空情境的改变,如果不能主动修改党政军条款,所为处分遭行政法院驳回,却仍一再为相同处分,则势将陷入争议无止境轮回的困境,并且也将不利于传媒产业数位汇流的发展。

然而即使有曾任大法官的法学专家,以及与会众多传播学者的批评与呼吁,迄今却未见NCC做出任何的回应。NCC到底是认定「恶法亦法」?或是仗恃独立机关的身份,面对外界的批评、建言完全无动于衷?但即使NCC的识见受到法学专业水准的框限而见不及此,行政当局包括蔡总统和苏院长,可是具有法律的专业素养,难道不能旁观者清的善意提醒NCC不宜「择不善而为之」。让当年充满道德理想与正义公平价值的诉求,反而成为影响媒体经营发展的绊脚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