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平议街口集团遭惩处的政策得失

工商社论

一人实质掌控街口投信、街口电支和街口金融科技等三家公司胡亦嘉,由于要积极推动街口托付宝新业务项目,9月29日被行政金管会以遵法意识薄弱、破坏公司代理人制度为由,宣告解除其街口投信董事职务

面对金管会此项突如其来的处分当事人胡亦嘉第一时间就在个人脸书怒呛,认为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而街口集团也指陈「金管会曲解法规。且未审先判,完全不符合民主法治的精神。」街口集团将透过行政救济流程,向行政院提出诉愿。

相较于金管会同样在今年9月间,以金检时发现新光人寿曾发生多次投资决策等内控疏失,认定有碍公司健全经营为由,除了祭出2,760万元的罚锾之外,并下令暂停吴东进董事长及董事职务。而新光人寿只能逆来顺受,并迅速完成新董事长的改选。街口集团和胡亦嘉对金管会的裁定,则呈现截然不同的反应模式,与向来企业界所奉行「民不与官斗」的潜规则可说是大相迳庭

于此,姑且不论街口集团最后是否果真提起行政诉愿,抑或只是一时之间讲气话。以及最后是否能够获得平反,抑或会招来金管会后续更多的处分。我们认为,针对此一相对罕见的「民与官斗」案例,倒是可以从不同层面来进行探讨与反思。

首先,检视金管会做出此项行政裁处,所持的理由,主要强调当事人遵法意识薄弱,甚至在法未有明文允许的情况下,就要硬推街口托付宝的新领域业务。因此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不得不做出将胡亦嘉解职,及对街口投信祭出300万罚款行政处分

平情而论,金管会以类似的理由,过去也曾裁罚处分其他的金融业者,但关键是其所做的行政处分,流程是否严谨且禁得起检验,抑或如街口集团所抗辩为「未审先判」。

政府主管部门在行使公权力时,除了要有法令的授权依据之外,过程中同时更要避免因求好心切而不小心陷入「未审先判」的陷阱中。尤其随着民主意识的抬头,公部门不论是法规的制订或公共决策的推动,是否于法有据,以及是否未审先判,都会面对更严峻的检验。譬如正在审议中的纾困3.0特别预算案,其中卫福部笼统匡列超过50亿元的预算,只写着「因应疫情变化,办理相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就被立法委员批评不仅违背预算项目的明确性,甚至让人高度质疑是编给行政院统筹运用的小金库

除了预算的编列和动用,本来就应明确及有可验证性之外,在推动政策或发布行政命令时,更是要面对是否适法性的检验。另一个例证就是,由于近两年来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川普总统片面宣告加征关税的措施,本意是做为平衡中美贸易巨额逆差的施压工具。但由于波及到不少美国企业的经营,根据外媒统计,截至目前,已有3,500家受害的美国企业,为此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诉讼,将美国贸易代表莱海泽、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等都告上法庭。

引述这两个案例,本意并非质疑金管会是否违法滥权、未审先判。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因而使得金管会不敢勇于承担,甚至沦为畏首畏尾、好官我自为之的消极心态,自然也非大家所乐见。同时也让真正遵法意识薄弱者,反而可以找到积极钻法律漏洞的空间。因而,在过与不及之间,如何执两用中,兼顾兴利与防弊,已是公部门无可回避的任务与挑战。

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省思。街口集团在推出街口电支并取得亮眼绩效之后,曾经在大陆创过业的胡亦嘉,进而规画要推出街口托付宝。这与其说是创意突破,更准确来讲,其实只是参采大陆电商阿里巴巴集团从设立淘宝网,进一步落实为网路电支的支付宝,然后再顺势发展出余额宝品牌的成功经验,想要在台湾复制,以收网路电商消费者与业者双赢的效果。而回顾当初阿里集团提供网路电支的新消费模式时,由于未有前例,大陆银监会并未以「遵法意识薄弱」为由,限制其跨界经营。结果反而成就今天蚂蚁金服集团的快速成长,并因着网路无国界的特性,而使包括淘宝网、支付宝、余额宝的新型态商业模式,迅速扩散到包括台湾在内的广大海外市场。而今,街口集团想要推出街口支付宝,却被以逾越法规为由遭到罚款并解职。这是两地经济环境不同所致,本就难以相提并论。

但我们还是要提醒主管当局,在网路无国界所带来的颠覆性效应之初,微软创办人比尔盖兹(Bill Gates)就曾说过一句名言:「Banking is necessary, but banks are not」。如果民意机关和行政部门能够与时俱进订定网路金融跨界经营的新产业样态和经营应有的规则,以台湾深厚ICT产业的量能而言,就不会让主管部门只能守住金融行业的传统规范,而扼杀了台湾在此新领域可能的发展空间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