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兼顾金融服务效率与风险监控的两全方略

二、两全其美的方略

为妥善解决民众对于交易时程过长的抱怨,金融业与主管机关应携手合作加强民众的金融教育,让民众充分了解法令要求及体谅金融业的难处,理解金融交易可能因各种金融法令的要求而有较长的等待期。特别是由于金融犯罪手段的推陈出新,金融业如何有效控制员工违规或从事不法的行为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兼顾金融服务效率与风险监控,当然必须双管齐下,一则是运用金融科技创新商业模式、翻转业务创新及推出多元金融服务,提高交易效率;二则是利用监理科技,精确侦测出异常交易,有效控制员工的行为风险。由于透过人工智慧(AI)等新兴科技的运用,可协助金融业落实法令遵循机制,并提升风险控制及内部稽核的管理效率,促使越来越多的金融业已开始使用新兴科技来解决金融法令的各种合规要求,并作为内部稽核的重要工具。

三、金融业的责任判断

当金融业的客户因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或员工的舞弊行为而遭受损失时,金融业是否必须对客户负担法律责任,亦是当前各界关切的问题。首先,虽然民法第188条第1项设有雇用人责任之规定,但若客户无视银行严禁客户将印章存折交由银行员工保管的禁令,导致损害之发生,银行则可能主张民法第217条第1项与有过失的抗辩。又若受雇人于为侵权行为时,其所为于客观上并不具备执行职务之外观,或系受雇人个人之犯罪行为而与执行职务无关者,均无民法第188条规定之适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其次,若第三人持真正存折并于取款条上盗盖存款户真正印章向金融机关提取存款,金融机关不知其系冒领而如数给付时,最高法院则认为仍属善意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依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对存款户有清偿之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74号民事判决)。因此,客户得否就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或员工的舞弊行为请求金融业负赔偿责任,应依个案的具体情形判断,不可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