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仁双尸案9死1生无罪3理由曝!谢志宏拼定谳 母亲节宅在家陪妈吃火锅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发生在2000年台南归仁区女子陈宝珠老农张清木双尸命案,台南高分院历经14个月开庭再审,15日判决无罪。高分院判无罪三大理由:一、警察做笔录时的录音录影档「不见了」;二、「共犯郭俊伟供词不可信;三、被害人身中40多刀不代表一定有共犯。

▲缠讼20年历经更七审,9次死刑判决的谢志宏终获无罪平反。(图/记者林悦翻摄)

死刑定谳共犯谢志宏,出现并未杀人事证,声请法院再审,台南高分院5月15日上午宣判,以罪证不足判谢志宏无罪,让这起缠讼20年,历经更七审,9次死刑,台南高分院15日上午10时宣判,指原决关于谢志宏部分撤销,谢志宏无罪。

▲台南高分院庭长吴勇辉说明合议庭判决无罪理由。

台南高分院庭长吴勇辉说明合议庭判决理由指出,被告谢志宏就对其不利之2次警询笔录是否受不正讯问,有所争执,该2次警询前,又有确切证据(如『行踪交代稿』)证明被告原系否认杀人犯行。为何会转而坦承杀人重罪?甚至坦承自己没做的强奸犯行?对已遭拘提、羁押,无法自行搜集有利证据之被告而言,要厘清上述事项,除该2份警询录音或录影外,几乎无其他证据可供调查。但职司应录音或录影与保管该些资料之警察机关,竟无法提供,对被告而言,其对该2次不利于己,且可信度容有疑问之警询笔录,几乎无法提出任何证据防御,对其诉讼防御之侵害程度甚钜,纵其当时为警侦查者为杀人重罪,此等不利益仍不应由被告负担。所以合议庭就基本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予以权衡结果,认被告2000年6月28日及2000年7月5日第1次警询笔录均无证据能力。

共犯郭俊伟有关被告如何杀害陈女、张清木之供述,因前后不一,所述最先刺腹部,所述自己刺杀陈女腹部及被告刺杀张清木之刀数、方式,与客观卷证所显示状况不同,另外,郭俊伟所述在现场抽烟,但烟蒂却非其与被告所留。此外,被告整晚几乎仅有1、2分钟与陈女独处机会,郭俊伟所述因亏陈女不成而有杀意之动机,与常情有违。至于郭俊伟就被告共同犯案,虽通过测谎,但因其所述与客观证据有不符之处,且经鉴定有「反社会人格」,不能仅以测谎报告推论其不利证述可采。因此,郭俊伟不利被告之证述可信度不足。

▲谢志宏并高兴地与谢妈妈拥抱。

原起诉检察官刀具无血沟,刺入拔出需费力、郭俊伟整夜未眠,且甫发生性行为结束,无力单独杀害陈女40余刀,且刀伤深浅不一等推论行凶人数不止一人,并据以认定被告犯案,但此部分依法医研究所函文,并无法得此结论,此推论应嫌速断。

被告所辩郭俊伟单独杀害陈女、张清木,有鉴定人石台平、蓝锦龙之鉴定意见可佐证,并非无据。且全案查无如血迹鉴定相符等积极证据证明被告涉案。郭俊伟证述其持刀本为防身,是在案发地点因陈女态度反复才临时起杀意,故被告对于郭俊伟会持刀杀害陈女、张清木,全然不知。因此,不论系为郭俊伟取刀、依郭俊伟指示至路口等与通知郭俊伟张清木出现,均难认出于帮助杀人之犯意,且其亦无持有刀械之故意。本案无法证明被告谢志宏犯罪,应撤销原判谕知被告无罪。本件检察官得上诉,被告不得上诉

值得一提是法官在判决中引用宋慈《洗冤录》:「事莫大于人命,罪大莫于死刑,杀人者抵,法故无恕,施刑失当,心则难安,故成招定狱全凭尸伤检验......,倘检验不真,死者之冤未雪,生者之冤又成,因一命而杀二命仇报相循惨何抵止。」,强调人命与刑案证据的重要。

▲谢志宏想要放松心情,与律师们出去走走。

▲谢志宏向台南高分院90度鞠躬致谢。(图/记者林悦摄)对于今天获得台南高分院判决无罪,对此结果谢志宏说,感谢各方帮助能得到无罪的结果,回归正常的生活,目前没有规划,目前在做汽材送货员,目前官司还没有确定,把目标放在官司上,今年母亲节在家吃火锅,没有出门,在家陪妈妈,他很感谢妈妈。谢志宏并高兴地与谢妈妈拥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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