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归仁双尸命案」再审 台南高分院公布理由
▲台南归仁双尸命案犯嫌之一谢志宏原遭判死刑定谳,因台南高分检署检察官林志峰等人,找到新事证足以推翻原确定判决所认定事实,提出声请再审,台南高分院裁定开始再审。(图/记者林悦翻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发生在2000年的台南归仁双尸命案,犯嫌之一谢志宏原先遭判死刑定谳,因台南高分检署检察官林志峰等人,以找到谢未杀人的新事证,有足以推翻原确定判决所认定事实,提出声请再审,台南高分院3月14日裁定开始再审。
归仁双尸命案事发在2000年6月23日,郭俊伟指称与谢志宏相约喝酒后,他去搭讪18岁的陈姓女子,但女子答应后又反悔,郭俊伟先是强制性交后再拿蝴蝶刀行凶,谢志宏则是接着砍48刀将陈女杀死,但行凶过程被经过的86岁张姓农夫撞见,即一并痛下杀手,造成2人死亡,其中谢志宏于2000年6月27日晚上被查获。本案在2000年10月16日提起公诉,本案历经7次更审,但历审均判处谢志宏与同案被告郭俊伟死刑。
本案两人在2011年被判死刑,不过全案仍有诸多疑点,关于谢志宏的事证也很少,包括衣物和机车没有血迹反应,没有直接证据,以及3份自白有问题,而当时谢志宏和郭俊伟分别到命案现场模拟时,两个人却有两套说法,郭俊伟更直指谢志宏才是最后夺命的关键,此案2011年7月高院第7次发回更审,隔年1月更七审判他死刑,5月再驳回上诉。
台南高分检署检察官林志峰、台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吴维仁、黄莉琄,就归仁双尸命案,详阅原审卷宗,林志峰检察官更至归仁分局审阅该案卷宗、会同分局人员重返现场履勘。经综合新、旧证据、综合判断,认已产生合理的怀疑,并足以推翻原确定判决所认事实,基于合理、正当的理由,可怀疑原已确认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可能影响判决结果或本旨,依刑事诉讼法对谢志宏的利益而声请再审,并请求法院准予再审后,以适当的替代方式裁定停止羁押。
林志峰检察官于2018年8月16日到台南市归仁分局当时专案卷宗找到18年来不曾曝光的谢志宏案发当天行踪交代手写稿,谢在这份行踪稿没提到说有下手杀害陈女与张姓老农,可信度很高;其次,王姓证人带警方到南门路描绘的凶嫌画像,也未交给检方,这画像很像该案主嫌郭俊伟。
此外,警方有画郭俊伟住家的现场图,同样未交给检方。警方询问谢志宏的两份警询笔录录音带没交给检方,也消失不见了;命案发生前,郭俊伟曾为细故到永康砸1家槟榔摊及伤害店员,展现残暴个性,这部分未被警检院审酌;法医研究所在2010年推翻自己在2003年鉴定所做老农伤势是两名凶手所为的结论,改称无法确认凶手人数。
林志峰说法官指案发时谢志宏未向附近陆军轻航机基地大门卫兵求援。他曾到现场勘验,现场是基地围墙、无大门,只有1处工厂大门,法官可能误认是基地大门。林志峰指出18年前的谢志宏,个子矮小、个性依赖、懦弱盲从,也无杀害陈女与老农的动机,杀害两人应是郭俊伟1人所为,谢志宏并未参与。
台南高分院指出,谢志宏于2000年6月26日警询自白前,曾亲笔书写「行踪交代稿」一份,否认杀害陈女及张清木,且未提及曾对陈女强制性交,并表示陈女及张清木均系郭俊伟一人所杀,内容与其辩解大致相符。该「行踪交代稿」系谢志宏于同日上午6时警询不利自白之前所写,何以谢志宏于写完「行踪交代稿」3、4小时后,即于警询中自白共同杀害陈女及张清木,并陈述不实之强制性交内容,已有疑窦。此次警询复无录音、录影可供勘验查明谢志宏供述前、后截然不同之原因,则谢志宏警询之自白是否与事实相符,非无可疑。
再依鉴定人「犯罪现场重建鉴定报告」,认郭俊伟有关杀害陈女过程中「先刺陈女腹部说」、「凶刀交换说(郭俊伟与谢志宏先后持蝴蝶刀杀害陈女)」、「2人烟蒂说(郭俊伟、谢志宏先后刺杀陈女时,2人轮空在现场抽烟,并遗留烟蒂2支)」各节,均与陈女背部受伤在先,经一段时间后,腹部、胸部及颈部再遭乱刺于后;及命案现场采得之烟蒂2支,经鉴定与郭俊伟、谢志宏之DNA型别均不相符等客观事证有悖。又郭俊伟「老农翻动说(张清木遭其刺杀后倒地翻身,谢志宏抢过刀子,又从正面刺2刀)」,与张清木左前胸仅有1处刀伤之客观事证亦不一致。
另无血沟之刀具,并无证据或文献证明会影响插入人体后拔出之力道,故原确定判决以陈女深层伤达11处,蝴蝶刀为无血沟刀具,插入人体须以相当力道才能拔出,故认行凶人数应不止1人之推论,亦无科学理论支持。
依上述新证据及先前之证据综合判断,对于原确定判决认定谢志宏犯行所凭之警询不利自白、共同正犯郭俊伟所为不利陈述之真实性,及刀具无血沟设计,会影响插入人体后拔出之力道,故行凶人数不止1人之推论根据,均已生影响,足认谢志宏有应受无罪判决或者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的可能性。台南高分院合仪庭裁定开始再审,并停止谢志宏刑罚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