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台南归仁双尸命案 台南高分院再审开庭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归仁双尸命案,死刑定谳的谢志宏因发现新事证重审,台南高分院5月17日上午首度开庭,谢志宏辩护律师要求排除2份自白证据力,另被告郭俊伟精神鉴定有反社会人格主张供词可信度有问题,认应排除,检察官认为自白因无录音录影可还原同意排除,惟郭俊伟是本案要角,如排除陈述整个真相就会破灭。

▲台南高分院重审18年前归仁双尸命案,被告谢志宏开庭后,请当时动手打他的警察别躲。(图/记者林悦摄)

发生在2000年的台南归仁双尸命案犯嫌之一谢志宏原先遭判死刑定谳,因台南高分检署检察官林志峰,以找到谢未杀人的新事证,有足以推翻原确定判决所认定事实,提出声请再审,台南高分院裁定再审。

台南高分院5月17日上午首度召开准备庭,谢志宏在辩护律师陪同下出庭,本案之争点:1、蝴蝶刀何人交付?2、谢志宏有否窥看郭俊伟与陈姓死者性交?3、谢志宏2000年6月28日及7月5日的警询笔录是否出于任意?4、陈姓死者遭杀害时,谢志宏是否在场?5、谢志宏有否持蝴蝶刀杀陈姓死者?6、谢志宏有否持蝴蝶刀杀张清木?而证据能力之争点:1、谢志宏不利的2次自白是否有证据能力?谢志宏的测谎报告是否具证据能力?

谢志宏在庭讯中否认被控犯情,其辩护律师主张2000年6月28日及7月5日的警询笔录,谢是被警察刑求,并非出谢志宏自其自由意志,且自白内容警方指导下所言,并非真实。亦主张另一被告郭俊伟,嘉南疗养院鉴定郭俊伟为反社会人格,因此郭俊伟在警询及侦查中之陈述请予以排除。谢志宏律师主张,测谎非属科学性鉴定。

检察官则认为,2000年6月28日及7月5日的警询笔录,因无录音录影等佐证可供勘验查明谢志宏供述前、后截然不同之原因,无法还原,检方同意排除证据能力。检方则认为,郭俊伟是本案要角,如完全排除郭在警询及侦查中之所有陈述,整个真相就会破灭,检方不同意排除。法官庭讯后谕示择期再开庭。

庭讯后谢志宏表示,警方制作笔录时有多人恐吓、刑求他,有动手掴他巴掌,当时检察官在场有看到,竟没制止,请当时动手打他的警察别躲着,出来说明。

▲发生在2000年的台南归仁双尸命案,原被判死刑定谳的谢志宏因发现新事证而重审。(图/记者林悦翻摄)

据了解,台南归仁双尸命案事发在2000年6月23日,郭俊伟指称与谢志宏相约喝酒后,他去搭讪18岁的陈姓女子,但女子答应后又反悔,郭俊伟先是强制性交后再拿蝴蝶刀行凶,谢志宏则是接着砍48刀将陈女杀死,但行凶过程被经过的86岁张姓农夫撞见,即一并痛下杀手,造成2人死亡。其中谢志宏于2000年6月28日晚上被查获。本案在2000年10月16日提起公诉,本案历经7次更审,但历审均判处谢志宏与同案被告郭俊伟死刑。

本案两人在2011年被判死刑,不过全案仍有诸多疑点,关于谢志宏的事证也很少,包括衣物和机车没有血迹反应,没有直接证据,以及自白有问题,而当时谢志宏和郭俊伟分别到命案现场模拟时,两个人却有两套说法,郭俊伟更直指谢志宏才是最后夺命的关键,此案2011年7月高院第7次发回更审,2012年1月更7审判他死刑,5月再驳回上诉

台南高分检署检察官林志峰、台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吴维仁、黄莉琄,就归仁双尸命案,详阅原审卷宗,林志峰检察官更至归仁分局审阅该案卷宗、会同分局人员重返现场履勘。经综合新、旧证据、综合判断,认已产生合理的怀疑,并足以推翻原确定判决所认事实,基于合理、正当的理由,可怀疑原已确认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可能影响判决结果或本旨,依刑事诉讼法对谢志宏的利益而声请再审,并请求法院准予再审后,以适当的替代方式裁定停止羁押。

台南高分院认为谢志宏于2000年6月26日警询自白前,曾亲笔书写「行踪交代稿」1份,否认杀害陈女及张清木,且未提及曾对陈女强制性交,并表示陈女及张清木均系郭俊伟一人所杀,内容与其辩解大致相符。该「行踪交代稿」系谢志宏于同日上午6时警询不利自白之前所写,何以谢志宏于写完「行踪交代稿」3、4小时后,即于警询中自白共同杀害陈女及张清木,并陈述不实之强制性交内容,已有疑窦。此次警询复无录音、录影可供勘验查明谢志宏供述前、后截然不同之原因,则谢志宏警询之自白是否与事实相符,非无可疑。

再依鉴定人蓝锦龙出具之「犯罪现场重建鉴定报告」,认郭俊伟有关杀害陈女过程中「先刺陈女腹部说」、「凶刀交换说(郭俊伟与谢志宏先后持蝴蝶刀杀害陈女)」、「2人烟蒂说(郭俊伟、谢志宏先后刺杀陈女时,2人轮空在现场抽烟,并遗留烟蒂2支)」各节,均与陈女背部受伤在先,经一段时间后,腹部、胸部及颈部再遭乱刺于后;及命案现场采得之烟蒂2支,经鉴定与郭俊伟、谢志宏之DNA型别均不相符等客观事证有悖。又郭俊伟「老农翻动说(张清木遭其刺杀后倒地翻身,谢志宏抢过刀子,又从正面刺2刀)」,与张清木左前胸仅有1处刀伤之客观事证亦不一致。

依上述新证据及先前之证据综合判断,对于原确定判决认定谢志宏犯行所凭之警询不利自白、共同正犯郭俊伟所为不利陈述之真实性,均已生影响,足认谢志宏有应受无罪判决或者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的可能性。裁定开始再审,并停止谢志宏刑罚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