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同学打篮球不慎受伤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本报讯 (记者 陶 琛 通讯员 吴卫群)和同学一起打篮球不慎受伤能否请求赔偿呢?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打篮球受伤引起的纠纷,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
李某、张某系同学关系,某日,双方相约一起到学校打篮球,期间多名同学加入参与。运动过程中,李某、张某在争抢一个篮板球时发生身体碰撞,造成张某跌倒受伤,花费治疗费数千元。因李某拒绝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
天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一般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意料之中的正常现象,每一个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同时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参与篮球比赛即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李某与张某争抢篮板球,系正常的竞技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赔偿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规则通过明确“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为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裁判规范,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统一裁判尺度,妥善处理纠纷。一是将适用范围限定于“文体活动”,二是明确了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实践中,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二是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受害人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自甘风险”。
在文体活动中,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故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即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而此种不确定的危险可能会导致参与者身体遭受损害,因此参与者无一例外地会处于一定的潜在危险之中,参与者既可能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可能是潜在危险的承受者。参加文体活动者对存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理论上具有相应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当然,并非在文体活动中发生的损害一概不赔。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受害人能否证明对方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能够证明,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