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电要求挪假疑违法? 专家:劳动条件本来就可变更

宏达电遭指控将国定假日、休假日与工作调移,被质疑不想付加班费。(图/记者周康玉摄)

记者周康玉/台北报导

宏达电遭指控,要员工签署同意书,同意将国定假日、休假日与工作日调移,员工质疑公司不想付加班费而投诉《苹果日报》,前劳委会劳动条件副处长现任劳工大学讲师王建宏说,企业依照其经营需要,本来就可以变更劳动条件;劳动部官员也表示,宏达电若有营运需求,经员工同意后,可将休息日或国定假日挪移,与其他工作日对调,不违法

多名宏达电员工投诉,指公司要员工签署同意书,得依业务所需,就国定假日、休假日等工作日调移,因调移后国定假日或休假日已成为工作日,不得就调移主张加倍发给工资或再主张休假,质疑公司不想付加班费;宏达电回应,基于生产需要进行调移,会尊重同仁意愿,并给付优于《劳基法》的加班费。

王建宏说,企业基于经营需要,本来就可以主动变更劳动条件,如果员工不愿意接受,也就是对此契约异义,依据《劳基法》第14条第六款,可以30天内告知雇主,拟定新的契约;如果双方协议不成,也只能终止雇庸关系;但话说回来,如果劳工其实很需要这份工作,劳工提出异议,最后受害的还是劳工,因为对雇主来说,大不了就是终止合约,再另聘请他人就可以。

王建宏表示,目前劳动基准新法针对休息日、休假日的加班费,给予企业的弹性很低,但基于劳依法第一条「劳动契约的司法自治原则」的精神,企业还是保有劳动条件变更得权力,毕竟对企业来说,遇到经营困境总是要有些因应,因此过去才有「无薪假」「减薪」等案例,这些都不违法了,更何况只是将休息日或国定假日挪移与其他工作日对调。

王建宏说,劳工如果只想接受有利的劳资协商,不利的条件就不接受,这样是有问题,毕竟《劳基法》的精神其实是保护劳资双方的,不可能只偏袒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