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遭龙卷风一扫撞民宅自小客 屋主花3万修...求偿败诉!

蔡姓驾子驾驶自小货车龙卷风翻覆,冲入路旁民宅,致屋主自小客车受损求偿修理费用法院以无过失判免赔 。(图/记者陈昆福摄,资料照片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受雇于一家企业公司的蔡姓男子,2019年7月1日下午驾驶公司货车行经屏东县林边乡台1线时,遇到龙卷风自撞翻撞驶入路旁郭姓屋主住宅停车处,造成郭的车辆毁损,修理费用3万多元,郭向蔡及所属公司请求赔偿支付该笔费用,法官以发生龙卷风,非蔡男所能预见,自难谓该事故发生有过失可言,驳回告诉。全案还可上诉。

判决书说,蔡男受雇于一家企业有限公司担任送货人员,于2019年7月1日15时20分许,驾驶公司小货车,行经屏东县林边乡台17线260公里990 公尺)处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自撞翻车驶入郭男住宅的停车处,致郭自小客车毁损,修理费用3万5千多元,向蔡及雇用公司求偿。

蔡男及所属公司表示,蔡当天送货,沿屏东县林边乡中山路中线行驶,看到前方有龙卷风,立刻停下来,停下来后没多久被龙卷风吹翻肇事车辆才会撞到郭的汽车,自己没有过失。

法官审理,以按损害赔偿之债,要有损害的发生及有责任原因事实,且二者间,有相当因果关系为成立要件;如人力所不能抗拒情形(例如台风、龙卷风、地震战争等),即任何人纵加以最严密注意,亦不能避免者,即无责任原因存在,自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案发时,根据警方提照片等资料,确实出现龙卷风;而郭男表示系蔡男欲强行通过才引发该事故;但法官调阅事故当时路口监视器,经屏东县东港警分局回复「因龙卷风灾害因素,导致林边乡中正路与中山路口监视器损坏,故无法检附监视器影像画面。」,加上当庭勘验原告提出手机内YOUTUBE影片,发现「龙卷风只有在路的左侧,尚未经过道路,且道路上没有看到蔡所驾驶车辆。」等语,无法证明原告上开主张为真实,因此无法归责于蔡男,驳回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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