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高雄「突遭调职台北」…月薪7万女处长提告!家乐福败诉
▲在高雄知名量贩店工作超过20年的刘女,一日突被公司告知调职台北,提告胜利获偿。(图/取自免费图库Pakutaso)
在南部家乐福任职22年,且月薪已达7万余元的刘姓女子,2019年3月间突收到主管电子邮件通知,要她隔月起即调至台北总公司上班,刘女因担心日后生活将多出许多额外开销,也无法经常陪伴在南部的母亲,在经多次调解失败后决定上法院提告。台北地院审结裁定公司违反劳基法,判家乐福需给付刘女29万余元损失,并按月支付她1万4799元补贴费用,直到公司将刘女调回高雄为止。全案仍可上诉。
刘女自1997年起任职于家乐福,历经多年从收银员一路升职至财务部内部稽核处长,她表示自己工作期间曾接受多次命令变动工作地点,但仍限于嘉义、台南、高雄等台湾南部范围的门市,所以她才会在高雄市置产、生活,并奉养母亲逾20年,怎料公司2019年间完全没有事先与她商量,3月间就贸然要求她调往距离高雄350公里以外的台北市,导致她生活骤变,开销剧增,更无法经常陪伴照顾母亲。
刘女表示,她在接到命令后曾向内部申诉,但没有结果,遂于4月间至高雄市政府劳动局申请劳资争议调解,无奈后续的2次调解均不成立,她因此被迫先到台北总公司报到任职,由于之后又向台北劳工局申请调解仍不成立,故决定提告。
法庭上,刘女主张公司的调职命令违法,要求公司应给付她调职20个月来,她在台北生活而受有的额外支出,经计算后包括交通、租屋、生活开销等,每月总计1万4799元,20个月为29万5980元;另除非公司把她调回高雄,否则每月仍须按月支付1万4799元作为补偿。
对此,家乐福则指出,他们2018年起是因应总公司全球政策作调整,而有调整组织及缩编员工的必要,当时刘女有要表达如不降低薪资、有转调至总公司服务的意愿,公司才因此将她调至台北,以使刘女不受资遣,同时也有提供1个月薪资作为搬迁补助,整个过程均是「资遣劳工之回避资遣型调职」,应属合法。
台北地院审理时认为,根据家乐福所提出的内部稽核组织图,实在难看出公司有缩编员工的必要,且公司将刘女从高雄调至台北,二地相距甚远的情况下,本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通勤成本、住宿津贴、生活津贴、安家费等,但实际上家乐福却仅提供1次性的搬家津贴,补助显有不足,故判定此调职命令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刘女请求补偿有理由。
法官审结认为,家乐福应赔偿刘女调职20个月来的损失,以通勤往返的高铁费以及生活基本支出做计算,每月1万4799元是合理的,20个月则为29万5980元;另家乐福自2021年2月起每月仍须持续支付,直到刘女被调回高雄为止。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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