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法》三读 有条件延长外籍看护工至14年

▲就服法延长外籍看护在台年限,对雇主是一大利多。(示意图记者陈明仁摄)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立法院18日三读通过《就业服务法》有条件放宽外籍家庭看护工来台年限,由现行的12年延长至14年,同时取消低收入户每月新台币600元、中低收入户每月新台币1200元的就业安定费,减轻中低收入户家庭的经济费用

有鉴于国内经常发生雇主施暴、虐待外劳或劳雇双方文化宗教冲突,修法新增第48条之1,明定本国雇主第1次聘用外国人从事家庭看护工作或帮佣前,应参加主管机关委托非营利组织举办聘前讲习,且申请许可时需检附参加讲习的证明文件

针对目前在台家庭看护工或帮佣工作年限,第52条修法明定,经专业训练自力学习,而有特殊表现者,经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资格条件者,在中华民国境内工作期间累计不得逾14年。

国民党立委杨玉欣指出,如果台湾不能设定更永续的移民劳力政策,会使得优质外籍人力在台工作后流于其他国家,使台湾成为全球人力资源培训中心,「这是非常可惜的」,因此透过修法延长优秀劳工在台时间。国民党立委江惠贞则认为,社会对于外劳造成台湾劳动力市场结构问题有很多讨论,但如何留住优质蓝领、又不冲击本国就业机会,应该做通盘检讨。

▲台湾迈向高龄化社会,家庭看护人力需求有增无减。(示意图/记者李孟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