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三读 生鲜、蛋糕、APP拟不适用7天鉴赏期

生鲜蛋糕、APP将不适用7天鉴赏期。(生鲜示意图东森新闻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立法院2日院会三读修正消费者保护法》,行政院须视产品特性公告部分商品不适用7天鉴赏期;生鲜食品、易腐坏商品及电子音乐、APP都可能在列。同时,消费者与企业如有定型化契约纠纷后举证不便,修法规定,企业若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自认符合消保法规定时,需负举证责任。

《消保法》第19条修法,消费者经网购、电视购物、邮购等通讯交易得有7天鉴赏期,但有合理例外情事不在此限。行政院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初审时指出,参考欧盟、日本国家立法,可能公告部分商品如生鲜、腐坏食品等项目不适用7天鉴赏期。

此外,《消保法》修法明定,企业不得以定型化契约使消费者抛弃30天审阅期;如企业违反定型化契约相关规定,主管机关限期改善但届期不改正,处3至30万元罚锾;再限期改正且届期不改正,处5至5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同时,因企业经营者故意所导致的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5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金;但因重大过失所致损害,赔偿金得请求3倍以下;因过失所致损害,得请求损害额1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金。

对于屡次出现食安问题,修法明定,企业经营者违反规定,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之虞者,影响社会大众经主管机关认定为情节重大,主管机关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停止营业,并尽速协请消保团体提起消费者损害赔偿诉讼

▼胖达人面包案,消基会替消费者提出团体诉讼。(资料照/记者魏妤庭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