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7天假又名存实亡 一例一休能保障员工?

图、文/1111

一例一休政策持续引发批评,由于执行以来劳部后续又扩大变形工时适用与责任制劳工范围,引发部分立委质疑是否最后只落于空谈,变名存实亡?!

变形工时、责任制衍生问题多针对变形工时部分,有立委提出,4周变形工时一样可在4周内调动正常工时,但却只有每2周有要2天例假,每4周的休息日加上例假日应该要有8天;聪明的资方就会把第一周头和第四周尾各排2天例假,同样不必支付任何加班费,更完全打破7天内1天例假1天休息日的规定

对于扩大变形工时与责任制等议题,1111「1例1休有问必答专区执行长曹新南表示,84条之一,也就是俗称的责任制,是对于劳工保障最小的条文,因此在指定适用时,务必非常谨慎。

所谓劳基法84条-1,指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 及福祉

曹新南举例谈到,之前多次劳团抗争,包含华航罢工事件等,都是希望废除84条1,因为虽然有很明确的指定适用范围,且必须要将劳资双方约定的工时、休假制度呈送主管机关报备。但在劳资双方权力关系不对等的状况下,劳方为了工作,可能只能委屈求全,因此,在指定适用上,必须要从严看待。而非仅因为新法条修改,在事业单位都尚未清楚一例一休状况下,即贸然希望增加弹性

此外,为了顾及经营需要与劳工权益,虽然84条之一可以有比较大的弹性,但企业在订定相关规范时,仍必须要给予劳工应有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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