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部分告、部分不告吗?

反课纲闯教育部,正门拒马被踏平。(图/记者陈弘修摄)

作者吴景钦(博)

教育部长思华在接受广播节目访问时,针对反课纲侵入教育部的十八岁以下学生原则上不追究提告,其他学生若能体认自己的脱序行为,亦不再坚持提出告诉。惟依现行法制,此种作法不可能实现。

在告诉乃论之罪的场合,若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即便犯罪已经成立,却因缺乏诉追条件检察官就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为不起诉处分。相对而言,若是非告诉乃论之罪,则不论有无告诉,检察官的诉追权限都不会因此受影响

学生冲入教育部的过程中,必会与公机关驻守的警卫产生冲撞行为,就会涉及刑法第135条第1项,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妨害公务罪。而因此罪在保护国家法益,无具体被害人存在,亦为非告诉乃论,教育部也无提不提告诉之问题,致须由检察官调查与判定,学生是否施强暴、胁迫。若未达此程度,就仅能以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5条第1款之规定,处以拘留或罚锾之行政罚。

至于闯入行为的同时,亦可能附带触犯刑法的毁损罪。惟教育部的所有物品,并非私人所有,故所涉及者,就不可能是保护个人财产法益的刑法第354条,法定刑为二年以下且为告诉乃论的毁损罪,而是刑法第138条,法定刑五年以下且为非告诉乃论的毁损公物罪,自也不存在提告与否的问题。尤其是我国毁损罪,虽有毁弃、损坏物品之行为,若尚未达于不堪使用之地步,在此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恐连成罪的机会都没有。

所以,学生冲入教育部的行为,最有可能触犯者,就仅剩下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为告诉乃论的侵入他人住宅罪,身为机关代表人的部长,依此提出告诉,似于法有据。惟侵入住宅罪所保护的法益,乃为个人居住安全与隐私之自由,国家能否主张此种权利,就有相当大的疑问。尤其禁止未经许可侵入国家机关目的,乃在确保公务员免受恐惧致能公正客观行使职务,与侵入住宅罪在保护个人住居安全,实属南辕北辙的不同面向。故除非将侵入国家机关的行为入罪化,否则,现行司法实务将公机关纳入侵入住宅罪的保护对象,就有违类推适用禁止之刑法原则。

就算撇开违反罪刑法定的适用争议,但可否部分提告或撤告,亦有疑义。因侵入的学生既然被定位共犯,则依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告诉乃论之罪,对共犯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他共犯。也就是说,教育部即便只对其中一人提告诉,基于告诉不可分原则,也会及于所有学生。若果如此,教育部的部分告、部分不告的说法,根本不可行,反让人有威吓分化反课纲学生之质疑。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