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绝育TNVR入法 农委会:仅为方法之一「无助改善人犬冲突」

农委会表示,有效的人道犬只族群管理,必须因地制宜,并非单一策略通案适用。(图/新北市动保处提供)

记者许展溢台北报导

立法院今(25日)召开游荡动物TNVR(捕捉、绝育、施打疫苗、释放)入法公听会,农委会表示,国际间针对有效的人道犬只族群管理,强调其必须因地制宜,并非单一策略通案适用,TNVR仅为方法之一。另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管理,捕捉、绝育、回置无主犬,是目前尽速控制外面犬只族群数量的短期技术性作法,不宜订为长期、常态性的行政机制,同时TNVR无助于改善民众特别关注游荡犬衍生的人犬冲突问题

农委会说明,现行地方政府进行游荡犬族群控制减量工作,最主要的限制是执行人力资源不足,而实务上,并不会因为修正动保法再课予县市更多法定职责,就能促成地方动物保护主管机关人力或预算扩编,反而可能导致县市基层工作人员难以负荷不断累增的法定要求,更为频繁离职调动,不利整体动保工作进行。

农委会指出,国际针对犬只族群管理原则,需以科学实证掌握问题根源、确实建立评估机制、不断滚动检讨、相关策略均须同时考量犬只、人与环境,而非仅关注犬只,而是要建构在管理人的行为才能有效,并不存有单一通用模式与策略,故应更强调犬只族群管理需要之因地制宜。

▲农委会表示,地方政府进行游荡犬族群控制减量工作,最主要的限制是执行人力与资源不足。(图/记者许展溢摄)

农委会表示,动物保护法于89年公布施行迄今,对应的犬只族群管理措施,前端针对「人」的行为进行源头管理:养犬强制宠物登记及负有绝育管理繁殖之责任、特定宠物业者管理、严查弃养;后端有收容认养机制,推动多元领养设置与改建公立动物收容处所、下乡三合一(宠登、绝育、施打狂犬病疫苗)及TNVR,并不断推动公私协力以协助县市严重不足之执行人力。

农委会强调,另为促使有限资源更有效运用,108年起督促县市政府建立辖内犬群公安风险热区,集中资源于热区,全面清查处置犬只,区内逐户办理家访,家犬全数宠物登记、实施繁殖管理与不放养,善尽饲主责任,落实动物保护法赋予饲主责任之规范,饲主履行法律之义务;针对无主犬只,采取与当地人士沟通合作,有效执行捕捉、绝育、释回;对于有行为问题之犬只,则捕捉移除收容,进行有系统、科学性的犬只族群管理。

农委会最后表示,目前因面临城乡差距、当地民众饲主责任观念及县市政府投入动保资源程度,导致各县市执行犬只族群管控成效不一,均非修正动保法可以解决,实际上需要的是更多民间团队的参与及支持,不断扩大公协私力,让全国更多区域能同步进行科学且系统性的犬只族群管理工作,才是早日改善我国游荡犬处境,让社会不再受困于人犬冲突问题的有效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