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出勤加班 雇主國定假日應給雙倍薪

农历春节脚步近,劳动部今天表示,除夕至初三是国定假日,雇主应给假给薪,若遇到劳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须择日补假,雇主若征得劳工出勤,根据当日特性,薪资计算方式也不同。

劳动部举行例行业务报告,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黄维琛在会中说明春节期间的出勤及工资给付规定。

黄维琛说,农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为国定假日,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给假并给薪,这些假日如果刚好遇到劳工的例假或休息日,应由劳雇双方协商择日补假,雇主如征得劳工于国定假日(补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就应依法给付出勤工资。

黄维琛说明,民间企业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出勤的情况,企业如果是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为休息日、周日为例假的出勤模式,要比照政府机关出勤形成春节7天连假,可透过8周弹性工时实施,将2月17日原定的休息日与2月8日原定的工作日对调。

至于2月10日大年初一与2月11日大年初二,黄维琛说,由于这两天刚好遇到劳工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应补假,补假日期为2月13日及2月14日。

若劳工在春节期间出勤,薪资该怎么算,黄维琛说,假设月薪新台币3万6000元的劳工,其平日每小时工资额经计算为150元,若劳工在2月8日及2月10日休息日出勤,出勤加给规定为前2小时是1又1/3,后6小时为1又2/3的方式给薪,一日加给为1900元。

若劳工在性质为国定假日的2月9日、2月12日至2月14日出勤,就必须加倍发给工资,一日为1200元;至于2月11日例假日,非有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都不可让劳工在例假日出勤工作。

黄维琛说,113年春节连假期间的出勤及工资给付,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雇主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申诉,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