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师到职前1天住院生产劳保局不给投保 法院:符合资格

林姓女教师到职前1天住院生产,遭劳保局取消投保资格林女提告,台北地院行政庭判她胜诉。(黄捷摄)

林姓女教师受聘为代理教师,到职日前1天因怀孕阵痛住院,委请家人校方产假获准,未料却遭劳工保险局以「未到职」为由取消劳保资格。林女认为权益受损提告,台北地院行政庭认为,林女获发聘书后就与校方成立劳动契约,并经合法请假,应符合投保资格,遂判撤销原处分,劳保局应准予林女投保。因劳保局未上诉,全案确定。

新竹市立培英国中2018年8月20日替林女申报加保劳工保险,劳保局审查后,发现林女19日就已住院待产,隔日分娩,遂以加保当天未到职为由取消投保资格,已缴1795元保费不予退还,直到同年10月19日产假结束后才受理加保。

林女循序提行政诉讼,主张只要劳动契约存在,女性劳工因怀孕留职停薪,仍可以《劳工保险条例》加保,她身为代理教师,聘期自2018年8月20日开始,虽然19日因阵痛住院,但经校方同意,由 家人办理到职手续,并依规定申请产假,劳保局应准许她投保。

林女并指,她当天虽然未实际出勤,但因申请产假获准,就没有出勤必要,况且教师出勤因配合寒暑假,会有没出勤却仍领薪资情形,若依照劳保局逻辑,难道教师寒暑假期间要先行退保,开学后再加保?显与常情不符。就算法院认定她不能投保,也应退还1795元保费。

劳保局抗辩,依《劳工保险条例》等规定,被保险人伤病请假致留职停薪,得继续投保或不得退保等,前题是已到职符合加保资格,但林女加保当日并未报到,不符加保资格。

法官认为,校方2018年6月26日公告代理教师甄选,同年7月5日公告林女获历史科目正取,林女6日到校完成报到程序,获发代理教师聘书,虽然聘约8月20日才生效,但双方已成立劳动契约关系,处于「准备提供劳务状态,劳保效力从当天开始起算,并无问题

法官指出,林女既然已于7月6日报到,受聘为代理教师,就享有产假等权利,校方准予请假,就不影响劳保效力「到职当日」的认定,也可证明双方符合劳动契约权利义务关系,劳保局取消林女投保资格、不予退费的处分显然有误,遂判林女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