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门县长李炷烽盗盖姪子印章送土地 无罪判决遭撤销

▲前金门县长李炷烽。(图/取自金门县政府官网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前金门县长李炷烽在任内与两名姪子继承一笔土地,但他却谎称地界不明为由,取得姪子的证件印章,并指示代书盗盖印章,将土地赠与「金门李氏宗亲会」。姪子提告伪造文书,李炷烽一审遭判刑5月,二审改判无罪。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无罪判决违误,24日撤销无罪判决,发回更审。

李炷烽2001年当选金门县长,顺利连任至2009年卸任。但他卸任后官司缠身,除了本件伪造文书案外,先前他也涉及出国考察弊案,金门地检署以涉嫌贪污及伪造文书将李起诉,并具体求处有期徒刑8年2月、褫夺公权7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00万元。此案经一二审审理,均判决李炷烽无罪,第三审最高法院2014年7月间驳回上诉,无罪确定。

至于本案则是李炷烽的姪子向检方告发之另案。判决指出,李炷烽与两名姪子在2006年共同继承金门县金宁乡一笔土地,各持分三分之一。而李炷烽在2013年5月间拨打电话给其中一人,谎称因与邻近土地界线划分不清,需身分证及印章办理并解决。姪子不疑有他,将身分证及印鉴章寄送李炷烽,李指示代书于2014年3月3日,在相关文件上盗盖姪子印鉴章后,将相关资料送交地政局,最后将土地于同年4月间,无偿赠送给金门李氏宗亲会。姪子发现后,提出告诉,李炷烽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时,李炷烽否认犯罪,辩称当时并未要求姪子寄送证件印鉴章,是告知姪子,祖先有意思要赠送土地给宗亲会,姪子就自己寄来,所以才会以为姪子也同意赠与土地,并非盗盖印章。一审法院不采信,依照伪造文书罪判刑5月,得易科罚金,缓刑3年。上诉二审后,二审金门高分院采信李炷烽说法,因此撤销有罪判决,改判无罪。

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认为,本案除李炷烽之说词外,无任何人证、物证足堪证明姪子同意捐赠土地;以李炷烽曾担任县长之智识经验,却在无姪子书面同意或授权之情况下,迳自指示地政士办理本件赠与事宜,显然不合常理。因此认为本案有厘清事实之必要,撤销无罪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