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水伕17年海下作业「工伤遭解职」 中油桃园炼厂遭判赔229万

▲前中油炼油朱姓潜水伕在水深35至40公尺下工作长达17年,导致「潜水夫病」,怒控中油未帮潜水人员购置减压舱,导致他受伤。(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exels)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中油炼油厂前朱姓潜水伕受雇在深海检查油管作业,长达17年时间因长期在水深35至40公尺水下作业致使引发第二型潜水伕病,后来导致身体出现肩、关节等处坏死与病发心脏疾病,4年前遭解职后怒告中油从未帮潜水人员购置减压舱求偿1082万元,桃园地院法官认为朱男肩膀与膝关节受创确实与职业工作环境有关,心脏疾病部分则难认有因果关系,判决中油桃园炼油需赔偿229万元,本案还可上诉。

51岁的朱男于1998年至2017年间受雇于中油桃园炼油厂担任潜水伕,朱拥有丙级潜水技术士证照,主要工作为负责中油海底管线是否漏油螺丝是否松脱等保养维护与检查等工作。

朱男控诉指称,中油桃园炼油厂经常要求越级做「乙级证照」工作,但却为潜水人员购置减压舱,缺少相关在职训练设置救援潜水员,违反「异常气压危害预防标准」等规定,导致他长期在水深35至40公尺且缺乏安全工作环境下作业,长达17年间作业导致罹患第二期潜水夫症造成其肩膀、膝关节等骨骼与关节等处坏死,还引发心脏方面疾病,2017年因健康问题遭桃园炼油厂解职,朱男不服向厂方求偿劳动力丧失或减损、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82万余元。

桃园炼油厂则认为,朱男作业均依国家法令行事,潜水作业向来遵守异压标准规范,公司曾于2011年订定桃炼厂潜水作业安全规范,执行诸如设置救援潜水员、潜水作业主管与作业深度不逾水下39.5公尺等规定,朱男经安排接受混和气体潜水训练,虽没有乙级证照,但仍可从事相关潜水作业,由于朱男安排潜水作业均为无减压潜水,没有设置减压舱之必要。

桃园地院法官根据医院提供资料佐证,朱男肩膀、膝关节骨已呈现坏死症状,3所医院鉴定朱寿殇与潜水职业、环境有关联性,认定属于职业病劳检单位也调查,朱男潜水作业超过规定深度与潜水时间,桃园炼油厂未依规定设置减压等设备,朱男骨骼坏死具有因果关系。

至于朱男罹患心脏病部分,法官认为,目前缺乏临床案例资料佐证,经劳动部职业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非属职业疾病或执行职务所致疾病」,朱男申请审议多遭驳回,难认心脏疾病与多年潜水有因果关系。法官审酌本案仅就朱男骨坏死伤害、年龄考量,鉴定朱男劳动力减损比例为23%,朱男至退休前尚可工作之年龄与受侵害程度,法官判决桃园炼油厂需赔偿朱男229万余元,本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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