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议员「手比3」收贿30万元判6年 庭讯后:会和律师研究

▲前新北议员廖正良用「手比3」涉收贿30万元,遭判刑6年,步出法庭后表示,「会再和律师研究」。(图/记者刘昌松摄)

记者刘昌松、邱中岳台北报导

新北市前议员廖正良涉嫌关说拆除大队不得拆除违建,且收贿30万元,士林地方法院29日宣判,议员利用职权处理违章建筑部分,依照贪污罪嫌判处6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3年,收取的30万元不法所得也将全数没收,全案可上诉,而议员事后表示,会再和律师研究。

法院开庭审理,新北市前议员廖正良涉嫌在2015年间,关说让违章建筑得以继续使用一案,屋主廖国永找来当时退休警察张纬立协调,廖用手指头比出「3」。

事后张到对面邮局提领30万元现金,将现金放置在茶叶罐中交给廖正良,廖正良开庭时表示,茶叶罐遭人拿走,否认有收钱的情事,但法院认定,廖以议员身分私下简讯、打电话给拆除大队副队长,请求暂缓或免除执行强制拆除。

检方当时依廖正良违背职务行为要求、期约以及收受贿赂罪嫌起诉,张则是依照行贿罪起诉,法院认为,廖正良私下打给拆除大队副大队长,且协调处理拆除违建事宜,非在议事活动中行驶职权,也无涉及删减预算等。

所以认定廖正良以议员身分干预拆除大队的之行政决定,与议员职务权限无关,所以未犯收贿罪,且张也并未触犯行贿罪,但合议庭变更起诉法条,认定廖正良是议员,以议员身分影响力干预拆除大队作业

廖正良干预拆除大队作业后,使屋主得以保有继续使用违章建筑的利益,且获得30万元报酬,所以全案依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款判刑,廖正良处有期徒刑6年,褫夺公权3年,没收或追征30万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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