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换补休、只用底薪计算都不行!加班费5大违法样态报你知
只要雇主使劳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就应依法给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但实务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关规定而误触法令。(本报系资料照)
无论平日或假日,只要雇主使劳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就应依法给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但实务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关规定而误触法令,劳动部因此统整5大加班费违法态样,供民众参考。
首先「公司可以规定加班只能换补休?」,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黄维琛表示,只要有延长工时,雇主就应依《劳基法》第24条规定给付加班费,劳工有意愿选择补休并经雇主同意者才可规定实施补休,毕竟要考量雇主调度人力的问题,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劳工仅能换取补休。
黄维琛指出,其次有民众发现「公司仅以本薪或底薪计算加班费」,然而工资并非以本(底)薪为限,全勤奖金、夜班津贴等,在核计加班费的「平日每小时工资额」时,均应列入计算。
再来有民众反映「雇主规定加班未满1小时不给加班费」,黄维琛说,雇主给付劳工工资应计算至分钟为止,若工作未满1小时时间,仍可在换算为小时后依《劳基法》第24条规定发给加班费。例如加班20分钟,换算为20/60小时计给加班费。
第四类则是「雇主计算加班费时以1.33或1.66计给」,黄维琛表示,《劳动基准法》规定须视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1/3或2/3以上,雇主若迳自将小数点后第3位以下部分予以舍去计算,一定会少算,少算就违反法令。
最后是「雇主未依法给付休息日加班费」,黄维琛说明,劳工每7日中应有2日休息,其中1日为例假,1日则为休息日;雇主使劳工于休息日工作时,无论按日或按时计酬都应依法加给加班费;只是仍有部分雇主误以为按日或按时计酬之劳工并无休息日加班费标准的适用,应特别留意。
黄维琛也特别指出,假如雇主要求劳工在表定工作时间提早准备,以银行为例,银行9点开门,但表定工作是8时45分,或是安排值日生下班后打扫等,一旦延长工时就该给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