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军纪涣散 当心雄三事件重演

中国时报社论

空军基地李姓上兵赖床不参加早点名,却不服管教而殴伤上级,移送司法惩处获判缓刑,军方认为如此量刑无以严肃军纪,但上诉审结仍维持原判全案虽仍可上诉,但缠讼过程中,整个部队士兵个人对立周旋,必须完全听由司法机关仲裁,对部队领导威信军令贯彻与管教均造成不利影响,将进而伤害国军整体战力社会必须严肃思考。

我国军事审判体系早在1999年,即依据大法官第436号解释令,「军人亦为穿着制服之国民」理念,秉持「审判独立及人权保障」原则大幅修订军事审判法,取消军事长官的判决核定覆议及法庭组成核定等特权,并明定军事审判机关建制、军官参审制度、选任辩护人时机、羁押决定权归属、军法行政监督审级制度增加,以确保军事审判的独立运作,并明定军法案件得上诉司法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完成军司法终审一元化。军法对现役军人基本人权与法律诉讼权已有坚实的保障。

重创领导威信与军令

但2013年7月洪仲丘事件,社会强烈质疑军中管教不当,当时国防部对外沟通失误,民众怀疑该案真相会因官官相护而遭蒙蔽,对军法体系能否独立运作缺乏信心,最后马政府被迫修正《军事审判法》,废止承平时期军法审判制度,军职人员审判转移至普通法院。

军纪违法案件依司法体系审理已超过6年,实践经验显示,普通法院让军事领导体系与触法人员,站在平等地位进行司法审判程序,就保障人权来说合乎法理,却因诉讼耗费时日,不但造成部队长与相关人员的任务负荷,更因不能对违犯法纪人员迅速审结定谳,而耗损军纪威信,亦使部队长官对运用军法惩治顽劣视为畏途,对于严肃军纪来说,影响极为重大。

对服过兵役的人而言,如今士兵竟然可以睡过头而不参加早点名,简直不可思议,军纪如此废弛的部队,还有作战与保护国家的能力吗?军纪荡然的国军却拥有先进的飞弹,如何防止另一次误射事件发生,这些问题都不是危言耸听,而必须严肃面对。

2015年立院进一步修正《陆海空军惩罚法》,废除「禁闭」外更删除「检束」惩处,另增降级降阶、减薪等惩罚,又为军职人员针对不服撤职、降阶、降级、罚薪及悔过处分,增设诉愿与行政诉讼等救济措施,但又针对执行悔过处分人身自由遭致拘束,得向法院提出异议并准用提审法规定处理;各种法令保护人权用意良善,却让部队长官贯彻军纪时必须权衡多项法条,管教实务受到相当影响。

诚如大法官第436号解释令,军人是穿军服的国民,军人的基本人权与法律保障应与国民一体,但军队是为维护国家安全而建立的特殊群体,国家训练军人必须改变其心性,让其可在战场上依据合法命令杀戮敌方性命,但又要在平时能严加管束,使其不会伤害无辜人命。

正因军人的特殊性,对其训练及行为、生活、道德与法律的规范约束,均与一般国民不同,国际社会才会透过1949年日内瓦四项国际人道法公约,再加上1977年四项附加议定书,提供军人战场合法杀戮,日后免于司法追诉之豁免权。国际法界对涉及军事法制体系的规范与实务心存谅解,深知贯彻军纪与人权保障,是维护军令威信的两难,才会有豁免权的规定。

如何兼顾军纪与人权

国防是国家安全支柱,但国军管教问题丛生、军校招生与志愿役募兵不足、部队基层编制缺员严重,因而战力受到质疑,近期台湾外部环境出现重大改变,台海风云日紧,美国对台军售大量增加,蔡总统指示行政院,明年度扩充国防预算2.8%,以满足新军购需求,但未来部队的编制与素质,能否让新装备产生预期效能,就国军现状而言,难让人乐观。

国人应理性思考,国军诸多管教问题,究竟源于体制不够健全或个别处置失当所致?是否应让基层干部有足够的工具和制度约束,而能兼顾军纪与人权。目前基层部队管教失控另一因素是编制太大、缺员太多,烂苹果不能淘汰所致。洪仲丘事件改变国军管教制度,但矫枉过正造成部队管教失控问题,管教问题又与编制和缺额问题、兵员素质问题等环环相扣,都需要通盘思考与解决,国军才能因应外部挑战确保国家安全。这些问题都不容易解决,但都需要面对,才能建立有效国防力量维护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