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肉品稽查 這業者原料過期13天「1原因」遭罰30萬
食药署表示,本次查获5家业者贮存逾期食品。图/食药署提供
肉类加工产品是民众常用食材,卫福部公布「113年度肉类加工食品制造业稽查专案执行成果」,此次裁罚金额最高30万,是台南市大新肉品行,查获效期到今年4月3日的鸡胸肉,依违反食安法第15条规定,裁处30万元整;新北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则有甘灵-B甘味剂、猪肉精粉等2项逾期食材,裁罚12万元。
卫福部食药署联合地方政府卫生局,执行113年度肉类加工食品制造业稽查专案,共计稽查相关业者137家,如不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GHP)准则、食品安全管制系统(HACCP)准则及「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管理办法」规定等且复查不合格者,将依违反食安法第8条及第9条规定,分别以食安法第44条规定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或以第48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此次单一业者被裁罚最高金额为30万元,中区管理中心主任陈姿伶说,这是台南市大新肉品行,查获效期到今年4月3日的鸡胸肉,依违反食安法第15条规定,加上业者12个月内二度被发现违规,地方卫生局裁处30万元。
陈姿伶表示,依照裁处书,业者上次的纪录为112年5月8日,卫生局今年4月16日前往稽查,发现逾期13天的鸡胸肉,和未届效的原料放在一起;违规次数裁罚基准方面,违反食安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款,如1年内违反相同条款,按违规次数进行裁处,第1次6万元,第2次30万元,第3次90万,第4次150万,第5次以上250万元。
次高的单一违规业者,是新北鼎昌实业有限公司,陈姿伶表示,因为被查获效期到112年2月17日的甘灵-B甘味剂、效期到112年5月23日的猪肉精粉,新北市卫生局依违反食安法第15条规定,栽处12万元整。
此次查核加工作业场所地板积水、制程使用之器具不洁等不符「GHP准则」缺失,另查有业者未依规定电子申报追溯追踪资料或未落实「HACCP准则」,经命业者限期改正后,其中4家业者GHP、7家业者HACCP及2家业者的电子申报追溯追踪仍复查不合格,其余均复查合格。
本专案同时抽验原料肉及肉加工成品共计246件,分别检验动物用药残留、食品添加物或卫生标准等项目,其中肉加工成品1件检出防腐剂含量不符合规定,也查获5家业者贮存逾期食品,上述相关违规业者均已由其所辖地方政府卫生主管机关依法裁处。
卫福部食药署联合地方政府卫生局,执行113年度肉类加工食品制造业稽查专案。图/食药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