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押蔡正元! 汇款海外名下无资产 羁押抗告被驳回

图文/镜周刊

前立委蔡正元担任中影董事长期间,涉侵吞中影资产3.7亿元案,裁定羁押禁见,蔡提抗告后,高院今(22)日认定,蔡正元涉背信及侵占等罪,嫌疑重大,且汇上亿元至香港后,目前名下无资产,仅有上电视通告收入,有逃亡及串证之虞,驳回抗告,不得再抗告。

检方查出,蔡正元曾任阿波罗投资公司负责人,明知阿波罗公司仅是中影公司股权交易股东名义人,于2006年9月间受领中影公司5亿8,000余万元减资款,并非实质权利人,竟未经实质权利人罗玉珍等人同意,擅自于隔年7月间,自行代表阿波罗公司与自己签订信托契约

检方认定,蔡正元又假借阿波罗公司为信托人,将减资款中的4亿3,000余万元信托给自己后,将款项个人不动产、投资股票外汇及缴纳个人信用卡费用,共计将信托款1亿3,000余万元侵占入己,不法所得共计3亿7,000余万元,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蔡正元获准。

蔡正元委请律师魏亿龙提抗告后,高院认为,蔡正元所涉业务侵占之金额高达数亿元,部分款项流向未明,还有流向蔡正元所设的香港帐户

高院认为,蔡正元之前因法院判决应返还中影公司1亿7千余万元,经强制执行中,他已积欠甚多债务依蔡正元陈述其名下也没资产,仅有通告费用收入,合议庭认为,蔡正元有逃亡的能力动机,应有事实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

高院指出,依卷内资料显示,此案资金流向经查核后,多有以现金提款、存款方式制造断点,以隐匿金流增加追缉的难度,蔡正元已有隐匿犯罪事证情形

高院查出,检方仅在蔡正元家中,查扣阿波罗公司2007、2008年度帐册,其余部分并未扣得,蔡正元虽说称与他无关,非由他管领,但经审酌前开帐册关系本案阿波罗公司各款项进出名目用途,足认蔡正元有湮灭此部分证据之虞。

法院认为,蔡正元再与同案被告、证人对于款项用途、目的、流向陈述相互歧异,且同案被告、证人多为被告之亲属,应有事实足认被告与彼等有勾串共犯之虞,驳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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