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会官派惹怒农民!自救会列4点违宪 国民党、苏焕智连袂声援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农田水利法》新制去年10月1日上路水利会改为「农田水利署」,原本民选的水利会会长改为官派署长,财产同时收归国有。由全国农民组成的反消灭水利会全国自救会,认为修改后的《农田水利法》违宪,5日与立院国民党团和委任律师、前台南县苏焕智一同赴司法院申请释宪

▲国民党团总召费鸿泰首席书记长陈玉珍,于司法院召开「提出《农田水利法》释宪案记者会。(图/记者徐政璿摄)

反消灭水利会全国自救会提出4大理由,认为《农田水利法》违宪,首先是「农田水利会尚未消灭」,因《农田水利法》第34条规定不适用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但并未规定农田水利会废止或消灭;因此,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赖保护原则基本原则,既存的农田水利会,并不因为不适用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而丧失它的存在。

反消灭水利会全国自救会指出,具体的案例就是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并不因《红十字会法》废止而消灭,只是回归适用人团法民法的规定,因而内政部农委会主张农田水利会已经消灭,显然是违法

第二,反消灭水利会全国自救会表示,内政部比照「精省模式」嘱托办理「省有财产」由国家接管,此一精省模式本身就是违法违宪,因为大法官会议解释也认定,省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省只是丧失其自治模式及省立法及执行职权,并改为官派,省具备自治法人的资格,所以精省时将全部省有财产直接登记为国有财产,显然法理上并不合理

第三,反消灭水利会全国自救会指出,农田水利会是「公法人」,跟国有财产无关;第四,《农田水利法》第23条将农田水利会财产,未经合法征收程序,且无视于农田水利会之法人资格并未依法被废止,即直接由国家无偿承受,并由国家以嘱托登记「接管」的模式「强占」为国家所有,显然违法违宪。

苏焕智表示,台湾水利灌溉可以说先于国家而成立,百姓为了要生活开始灌溉,在政府资源不足时,都是由民间出钱、出力日治时期将水利会定位为公法人,法人所属的财产没办法变成国家的,一定要经过征收程序,但《农田水利法》完全没提到征收一事,「这个法完全没有这个程序」,是最大违宪地方

苏焕智强调,水利会的财产没有经过征收程序,直接变成国家财产,严重侵害人民财产权。他感叹,台湾农民会因为这次的改制,受到冲击崩溃,这是不分党派议题,这是人民权利宪法正义问题基层百姓受到政府无情打压剥削。

国民党团总召费鸿泰痛批,民进党政府竟无视水利会的法人并未依法被废止,就直接由国家无偿承受「接管」,创宪政恶例且大开民主倒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