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施工害坍塌 永和建筑施工损邻如何求偿

7月11日上午十点多,新北永和文化路113巷内新建工地旁发生道路塌陷,原因在于施工地下连续壁出现破洞,造成地下水大量渗漏,以及路面突然坍塌约150平方公尺,波及对面多户邻宅

新北市工务局已依《建筑法》第58条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及妨碍公共交通而勒令停工。新北市政府委托技师公会进行鉴定,而受灾户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造成房价下跌,笔者建议,房价问题应请不动产估价的专业团体鉴价,而非找土木技师;至于室内装修、隔间及维生管线(瓦斯管、水管、电线、消防管)等,则要请建筑师、室内设计师及消防设备师前来检视。也就是说,除了建筑结构功能基础是否遭掏空,房屋的室内装修及建筑设备、维生管路等,也要鉴定是否遭受损伤,才能以此为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

施工邻损导因地下连续壁破洞

此次宅损事件,因建商在受灾户对面兴建地上15层、地下4层的集合住宅高楼,正进行地基开挖施工,构筑「地下连续壁」来挡土。新北市工务局表示,挡土的地下连续壁于14.5公尺深的地方发生破洞,造成巷道下的土石及地下水流失所致!营造厂于7月12日承认工安意外属于施工疏失,宣称是地下水位太高而酿祸。

既已承认因施工不慎导致民宅损害,法律上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已经成立,双方可试行和解。和解不成,可再进行调解、仲裁或法院诉讼等解决途径。当然也可直接提起诉讼,但诉讼旷日废时,一二审约需4至5年时间,而仲裁则是民间法官的性质,须经双方同意有仲裁协议,才能借此向仲裁协会声请,约需6至9个月就能做出仲裁判断书,以解决纠纷。

本案因施工缺失引起邻居的房屋财产权遭受损害,受灾户于法律上请求权基础可以适用《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2项规定,主张建商因过失,不法侵害邻损屋主财产权利,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方式可依照《民法》第794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开掘土地或为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之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之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笔者建议,邻损屋主得主张因为建商或营造厂施工,导致受灾户的房屋或土地之财产权及房屋价值受有损害,应由造成此意外事故行为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方式得由恢复原状或以金钱赔偿。例如,建商负责将房屋修复、恢复功能、原有价值等就是恢复原状;或如同某些受灾户所言,建商以市价购买邻损房屋等措施,因此双方的协议很重要。

鉴定报告是受灾户求偿依据

这次的建筑施工损邻事件造成巷道封闭、路基流失、邻房危险,依《新北市建筑物施工损坏邻房事件处理程序》规定,损邻事件之主管机关为新北市政府工务局,损邻争议事件之处理,则由该局的建筑争议事件评审委员会处理。

▲永和文化路塌陷空拍画面。(图/记者陈雕文翻摄)

鉴定报告是受灾户求偿的依据,受灾户除了得依《民法》第184条,向建商或营造厂主张房屋损害赔偿外;笔者建议,还可以向建商或营造厂调阅施工前的「住宅现况鉴定(含照片)」,作为比对房屋是否受有损害的依据。也就是比对建商工地开工前、中、后之自己房屋状况,以确认是否是因为对面工地施工造成房屋损伤。住户也可以考虑,是否自行申请鉴定,与市府委托的鉴定报告作校核,确定损害发生原因、范围、严重度、修复方法与费用。

此次邻损引发社会关注基础施工安全问题,主管机关及时处置得宜外,建商也出面承认施工缺失并愿意负责,展现诚意。笔者建议,新北市中心地带的危老重建案愈来愈多,且于狭窄巷道旁之高楼基础开挖施工,本就具有危险性,主管机关应以法规命令或颁布行政函示方式加强管理,或委托专业技师以行政助手方式,加强事前开挖计划审查,开挖时应有驻地监造,做好风险管理,才能避免类似灾害一再发生!

笔者建议「以屋易屋」也是选项之一,因为受灾户的旧房屋与建商的新建高楼就在对面,何况当地位居永和闹区,土地价值不菲,建商若还有新建房屋未卖出去,可考量以即将完工的新屋换取邻损的旧房屋,将旧屋或土地以都市更新的「权利变换」方式换取新屋或土地,这种营造双赢的策略也值得在协调说明会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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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通识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