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制恢复 创投公会:排除原则要明确

财政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修正草案行政院过关,未公开股票出售所得超过600万者,都要课征20%所得税,不过,为保障高风险新创事业在设立未满五年内交易股票者,可以排除。创投公会理事长邱德成11日强调,感谢财经部会对新创事业的支持,亦呼吁各界要坚持两大原则:一、明确高风险新创事业之定义;二、限定适用于5+2等政策产业

创投公会并提醒新创事业,应遵守新版税法修正内容,若无法在设立满五年之前完股票交易建议参考柜买中心新提出的简易公开发行登录兴柜战略新板,直接取得证券交易所得税不开征的条件

将送交立院的「所得基本税额条例」修正草案,自110年1月1日起恢复个人未上市柜且未登录兴柜股票交易所得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行政院团队内部讨论时,国发主委龚明鑫主动与财政部沟通,成功争取到「高风险新创事业」在设立满五年内交易股票者,排除不适用股票交易所得计入基本税额规定

据悉,所谓高风险新创事业定义与范畴,创投业期盼能参照产创条例23-2条规定,由主管机关认定。邱德成表示,希望政府主管机关从宽认定,「这并不是想要少缴税,而是降低新创事业发展障碍。」

创投公会在行政院通过修正草案,即开始为产业界研拟可执行作法,其中,针对天使投资人,如果要做阶段性调整持股,最好在被投资事业设立满五年内执行,否则就要建议新创事业公开发行登录兴柜。针对创投或投资公司,创投公会认为,出售未公开发行新创事业的股票,属于停征证所税的范围依法应计入基本税额。

此外,新创事业对于公发股票等作业不熟悉,创投公会提醒,没有经过签证的新创事业股票,并不算是证券,其股票交易所得视同财产交易所得,是直接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的。因此,有意转让持股的新创事业,最好办理发行股票,或是交易时要申报证券交易税